決標方式
未記載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1號6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JA01010汽車修理業,具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或登記證書。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由本分局公開審核投標廠商之資料文件影本,決選後廠商須提供證件正本供檢驗。
名單之有效期限
自建立合格廠商資格之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名單展期手續
1.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限內,不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
2.修正合格廠商名單;原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有資格不符情形者,限期該廠商提出說明,辦理複查,逾期未提出說明或複查不合格者,將自合格廠商名單刪除。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中山分局111年度公務車輛委託保養修護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邀標)
附加說明
(一)、個案採購金額逾新臺幣10萬元以上,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二)、個案採購金額新臺幣10萬元(含)以下者,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第8款規定,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屬小額採購,依本分局公務車輛請修及驗收作業要點,邀請合格廠商之順序依序報價,並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辦理維修。
(三)、本分局警用車輛裝備檢查及緊急修護(如爆胎、補胎、更換電池、電路故障、水(油)管破裂、水箱漏水等)得由駕駛人依實際需求,就近自覓合格廠商先行修護暨補陳核。
(四)、新購車輛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原採購契約之保固項目規定辦理。
(五)、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限內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但於名單有效期間得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本分局得逐年檢討並修正名單。
(六)後續擴充:增購期間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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