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相關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立案證明… 等,須與承攬採購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F501060餐館業或小吃店或與本案相關行業,無相關營業項目者,須檢附曾經承做與本案類似工作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需檢具納稅之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三)投保產品責任險。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一)公司相關證明文件。(二)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文件。(三)投保產品責任險,保險期限:廠商應於履約標的期間內辦理保險(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保額之保險單影本)。詳本案規範書及投標須知)。
名單展期手續
有效期限屆滿後,本分局重新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一)、公告金額以上部分(新台幣100萬元以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二)、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且未達公告金額(新台幣10萬~100萬元)部分,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三)、個案採購金額新臺幣10萬元(含)以下者,由機關依合格廠商名單,採依序(資格審查順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以固定單價(午、晚餐每份餐盒預算新臺幣80元,早餐及宵夜每份40元逕行採購為原則。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二、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分局請求釋疑。
三、招標文件所附之標封須標示標的名稱、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四、截止收件日、開標日倘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原定日期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本分局不另行通知。
五、本案預定於106年8月15日上午10時00分,假本分局7樓視聽室辦理開標(資格審查)作業,請投標廠商派員參加。
六、餘詳招標文件。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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