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甲種汽車修理廠、乙種汽車修理廠、汽車保養所(含單項汽車車輛定位保養所、單項汽車電機保養所),具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或登記證書或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營業項目含車輛修護業務或保養業務)。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由本分局公開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料文件影本,決選後廠商須提供證件正本供查驗。
名單之有效期限
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
名單展期手續
有效期限屆滿後,本分局重新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一)、個案採購金額逾新臺幣10萬元以上,採購單位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訂有底價最低標得標。
(二)、個案採購金額新臺幣10萬元(含)以下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屬小額採購,採購單位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序,依序邀請1家或1家以上符合資格之廠商報價,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辦理維修。
(三)、新購車輛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原採購契約之保固項目規定辦理。
附加說明
(一)資格審查日期時間:104年12月29日下午15時00分,地點:本分局7樓視聽室(地址:本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1號)。
(二)經本分局審查合格廠商,應繳納合格廠商履約保證金計新臺幣1萬元整,繳納期限:簽約前。
(三)名單有效期限內之預估採購總額:1,710,500元,維修車輛型式數量:偵防車、巡邏車、警備車、指揮車4種,預估維修數量為60輛。
(四)本分局警用車輛裝備檢查及緊急修護(如爆胎、補胎、更換電池、電路故障、雨刷故障、水管破裂、水箱漏水等)得由駕駛人依實際需求,就近自覓合格廠商先行修護。
(五)廠商之報價或標價幣別:一律以新臺幣報價。
(六)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七)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104年12月23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
(八)外國廠商不得參予投標;不限定中小企業參予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低層棟、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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