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6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69號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廠商提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前述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上述資料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之登錄資料)、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廠商信用證明文件(請詳參投標須知)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JA01010汽車修理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投標文件實質審查,合格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至本機關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手續;前項資格文件,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資料替代。
名單之有效期限
106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名單展期手續
合格廠商名單於有效期內,不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但應逐年檢討修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廠商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者,機關應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由車輛使用單位提出委託修護需求後,以傳真方式敬邀各合格廠商投標。(無傳真者,另以電子郵件或郵寄方式邀標)
附加說明
1.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公告日起至105年12月26日下班前(17:30);書面送達招標機關,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異議處理結果,將以書面復請求釋疑廠商。
2.本機關與廠商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向本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本機關逾期不處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3.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4.建立合格廠商階段無需繳納履約保證金。
5.建立合格廠商階段無需繳納保固保證金。
6.建立合格廠商預定決標日期:開標日當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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