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2個月,期間107年1月~2月,金額計425,896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延壽街339號5樓總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請自行攜帶電子儲存裝置)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延壽街339號5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延壽街339號2樓收發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頒勞務採購案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機關、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住宅及建築清潔服務業(J101010)或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I801011)
2、廠商納稅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工作要求:(詳本大隊環境清潔維護作業規範)
廢棄物處理:垃圾、廢棄物運離本大隊須於訂約前取得廢棄物處理執行機構、處理機構、清理機構或經政府機關核准處理場(廠)同意處理其所產生廢棄物之證明文件,否則視同無法履約。
二、預定決標日期:105年11月25日。
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五、檢舉電話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23887110、傳真:23887125、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7樓。
六、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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