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 機關代碼 | 3.79.1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33 社會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地址 |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
| 傳真號碼 | (02) 27206552 |
|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
| 原公告案號 | 1142058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北市-南港區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詳附加說明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29473029 |
| 廠商名稱 | 財團法人利伯他茲教育基金會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財團法人(不含學校) |
| 其他:廠商地址 | 116 臺北市 文山區 台北市木柵路二段18號 |
| 其他:廠商電話 | (02) 26341363 |
| 其他:決標金額 | 217,872元 |
| 其他: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其他:是否為中小企業 | 否 |
| 其他: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 0元 |
| 其他:履約起迄日期 | 114/10/02 - 116/12/31 (預估) |
| 其他: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是 |
| 其他:僱用員工總人數 | 140 |
| 其他:已僱用原住民人數 | 2 |
| 其他:已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 4 |
| 其他:決標品項數 | 1 |
| 其他:品項名稱 | 委託管理臺北市南港區少年服務中心(第1次議定) |
| 其他: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其他:得標廠商 | 財團法人利伯他茲教育基金會 |
| 其他: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其他: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217,872元 |
| 其他: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其他: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217,872元 |
| 其他: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其他:決標日期 | 114/10/02 |
| 其他:決標公告日期 | 114/10/22 |
| 其他:契約編號 | 1142058 |
|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其他:總決標金額 | 217,872元 |
| 其他: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79.12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其他:附加說明 | 1. 變更依據: (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及7款、「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1及7、契約第15條、實施計畫第拾捌點、四、(二)。 (2) 臺北市政府114年7月31日府社綜字第1143120266號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3) 大陸廠牌資通產品及委外經營公眾場域盤點原則。 2. 變更事項: (1) 實施計畫第玖點、一、(三)專案企劃人員及第壹拾點、二、(二)、2籌備期間專業人員人事費,每人每月以新臺幣5萬2,190元計之。 (2) 實施計畫第壹拾點、二、(三)變更為:「一般事務費:按房舍實際面積,使用坪數第1至50坪,每坪每月300元計之,第51坪起,每坪每月170元計之;115年起第1至50坪,每坪每月350元計之,第51坪起,每坪每月200元計之,供辦公室水費、電費、通訊費、辦公用品(含文具、紙張等)、書報雜誌、油料、瓦斯費、交通費、清潔用品費、內部簡易維修費及公安消防申報簽證費等支用,114年至多核予43萬5,600元;115年起每年至多核予61萬3,200元,期間不足年則按月依比例計之。」 (3) 實施計畫第壹拾點、二、(九)變更為:「設施設備更新及修繕費:廠商應先提報設施設備更新及修繕計畫(本案禁止使用大陸廠牌資通產品),經機關核准後,始得實施支用,115年起每年至多核予新臺幣80萬元,……。」 3. 本次變更加帳總計新臺幣21萬7,872元。 (1) 後續擴充:依實施計畫第拾捌點、四、(二)擴充人事費3萬6,912元: 115年人事費變更為至多567萬6,276元(含專案企劃人員1人*52,190元*12月+社工人事費),即(52,190元-50,652元)*12月=18,456元,故本次加帳1萬8,456元整)。 116年:至多為577萬2,756元(含專案企劃人員1人*52,190元*12月+社工人事費), 即(52,190元-50,652元)*12月=18,456元,故本次加帳1萬8,456元整)。 (2) 另依上揭編列標準已公告明訂之一般事務費加帳18萬960元: |
| 其他:(350元*50坪+200元*(218坪-50坪) | 估算式:51,100元*12個月*2年=1,226,400元扣除115年至116年原編列104萬5,440元,故本次加帳18萬96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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