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
其他:廠商地址
104 臺北市 中山區 錦州街13號3樓
其他: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其他:履約起迄日期
114/08/19 - 115/12/31 (預估)
其他:品項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陪同偵訊及個案服務(第2次議定)
其他: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否
其他: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附加說明
1. 變更依據:
(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7、契約第15條及實施計畫第貳拾壹點。
(2) 臺北市政府114年7月31日府社綜字第1143120266號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3) 行政院秘書長113年11月18日院臺經長字第1135022181號函。
(4) 大陸廠牌資通產品及委外經營公眾場域盤點原則。
2. 變更事項:
(1) 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計畫第玖、一、(三)點所列之一般專業人員人事費每人每月以新臺幣5萬2,190元計之。
(2) 契約第5條(十二)變更為:「廠商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如採按月計酬者,應高於最低工資1.1倍,履約期間如涉最低工資調整,致前開金額未高於最低工資1.1倍者,廠商應配合調整勞工薪資。社會工作人員月薪不得低於衛生福利部訂定之「補助民間單位社工人員及社工督導專業服務費支給表」。本契約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依衛生福利部最近一年度公告之「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其餘非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3) 實施計畫第壹拾肆點、九新增「(四)本案禁止使用大陸廠牌資通產品。」。
3. 本次變更加帳新臺幣18萬4,560元。
計算式:一般專業人員核予5人,114年起每人每月人事費以5萬2,190元計之,估算式:5萬2,190元x5人x24個月=626萬2,800元(扣除原編列607萬8,240元,本次加帳18萬4,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