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其他:廠商地址
108 臺北市 萬華區 西園路二段152號5樓
其他: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其他:履約起迄日期
114/09/10 - 115/12/31 (預估)
其他:品項名稱
委託辦理臺北市親職教育輔導中心(第2次議定)
其他: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否
其他: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附加說明
(一)變更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1、契約第15條、臺北市政府114年7月31日府社綜字第1143120266號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行政院秘書長113年11月18日院臺經長字第1135022181號函、大陸廠牌資通產品及委外經營公眾場域盤點原則。
(二)變更事項:
1.實施計畫第玖點、二、(三)變更為「一般事務費:按房舍實際面積,使用坪數第1至50坪,每坪每月300元計之,第51坪起,每坪每月170元計之;115年起每坪每月350元計之,第51坪起,每坪每月200元計之,提供辦公室水費、電費、通訊費、辦公用品(含文具、紙張等)、清潔維護費、書報雜誌、油料、瓦斯費、交通費、公共意外責任險、火險、建築物(含附屬設施)之公共安全、消防之檢查需改善項目費用及其簽證費等行政事務費用、內部簡易維修等支用,114年至多核予37萬3,800元;115年起每年至多核予43萬8,000元,核實核銷。」。
2.實施計畫第玖點、二、(五)變更為:「設施設備更新及修繕費:……餘每年至多30萬元,由廠商提出申請(本案禁止使用大陸廠牌資通產品),機關依實際需求及年度預算審核後核實支付。……。」。
3.契約第5條(十二)變更為:「廠商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如採按月計酬者,應高於最低工資1.1倍,履約期間如涉最低工資調整,致前開金額未高於最低工資1.1倍者,廠商應配合調整勞工薪資。社會工作人員月薪不得低於衛生福利部訂定之「補助民間單位進用社會工作人員之專業服務費薪點標準支給表」。本契約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依衛生福利部最近一年度公告之「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其餘非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