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 機關代碼 | 3.79.1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33 社會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代碼 | 3.79.12 |
| 單位名稱 | 秘書室 |
| 機關地址 |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 |
| 聯絡人 | 婦幼科黃眉茜 |
| 聯絡電話 | (02) 27208889 #1960 |
| 傳真號碼 | (02) 27206552 |
|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
| 原公告案號 | 1142017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北市-信義區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詳附加說明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76904822 |
| 廠商名稱 | 財團法人臺北市松年長春社會福利基金會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財團法人(不含學校) |
| 廠商業別 | 其他 |
| 廠商地址 | 104 臺北市 中山區 龍江路318巷7號 |
| 廠商電話 | (02) 25000261 |
| 決標金額 | 2,387,600元 |
| 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是否為中小企業 | 否 |
| 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 0元 |
| 履約起迄日期 | 115/04/13 - 116/12/31 (預估) |
|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決標品項數 | 1 |
| 品項名稱 | 委託管理臺北市廣慈親子館(第2次議定) |
|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得標廠商 | 財團法人臺北市松年長春社會福利基金會 |
| 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2,387,600元 |
| 底價金額 | 2,387,600元 |
| 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2,387,600元 |
| 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決標日期 | 115/04/13 |
| 決標公告日期 | 115/04/15 |
| 契約編號 | 1142017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總決標金額 | 2,387,600元 |
|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詳附加說明 |
|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79.12 |
|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附加說明 | 1. 變更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2、契約第十五條。 2.變更事項: (1) 實施計畫第陸、四新增:「(十一)定點臨時托育服務:115年應達720小時,餘每年應達1,440小時。」。 (2) 實施計畫第捌、二、(一)、2變更為「機關每月撥付專業人員或其他經機關核備資格之專職人員共9名及主管或專案負責人員1名,115年5月起增聘2名定點臨托專業人員辦理定點臨時托育服務(每人薪資按月計酬,以1年12個月計),每月撥付總額以當月實際聘僱人力計算,採總額制撥付,114年至多633萬4,380元,115年起至多716萬9,420元,餘每年至多758萬6,940元。惟各人員每月實領薪資(不含獎金、加班費、津貼、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代理人員薪資)應達3萬6,000元以上,由廠商自行統籌分配 (人員資格詳註解)。」及※註解新增:「3.定點臨托專業人員須持有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證書,且托育類型需具有到宅托育服務資格。」。 (3) 實施計畫第捌、二新增:「(八)媒合居家托育人員服務費:廠商因定點臨托專業人員休假等因素另行媒合居家托育人員提供服務時,其服務費用以每小時新臺幣200元計算,並限於民眾使用【定點臨時托育服務時數券】之情形,每年至多15萬元,核實撥付。」。原第(八)款遞移為第(九)款。 (4) 實施計畫第壹拾、三新增:「(六)廠商代收之家長定點臨時托育服務費,其115年度款項應於116年1月5日前繳回;116年度起之款項,應於當年度7月31日及次年度1月5日前,分期解繳至機關指定帳戶。」。 (5) 實施計畫第壹拾壹、四變更為:「廠商第3季服務量未達第陸點(委託服務事項,不含定點臨托)之75%,機關得依未達比例扣罰第4季方案服務費(即經機關當年度核定工作計畫書之下半年方案服務費1/2計算扣抵之)。每年服務未達最低規定場次,未達之場次數以每場次新臺幣1萬元計罰違約金;每年服務未達最低規定人次,未達之人次數以每人次新臺幣20元計罰違約金。另定點臨托年度服務量未達之服務時數以每小時新臺幣20元計罰違約金。」。 (6) 契約第五、(一)、1、(1)、B、b變更為:「另每年7月底及12月15日前同時申請撥付一般事務費、大樓分攤費、方案服務費、臨時酬勞及鐘點費及媒合居家托育人員服務費。」。 3.本次變更加帳金額:新臺幣238萬7,600元。 (1) 人事費:208萬7,600元 (5萬2,190元X2人X8月+5萬2,190元X2人X12月)。 (2) 定點臨時托育服務費:30萬元(15萬元X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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