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 機關代碼 | 3.79.1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33 社會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地址 |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
| 傳真號碼 | (02) 27206552 |
|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
| 原公告案號 | 1142001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北市-全區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詳附加說明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00968923 |
| 廠商名稱 |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財團法人(不含學校) |
| 其他:廠商地址 | 231 新北市 新店區 順安街2-1號1樓 |
| 其他:廠商電話 | (02) 23626995 |
| 其他:決標金額 | 728,952元 |
| 其他: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其他:是否為中小企業 | 否 |
| 其他: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 0元 |
| 其他:履約起迄日期 | 114/09/15 - 116/12/31 (預估) |
| 其他: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是 |
| 其他:僱用員工總人數 | 538 |
| 其他:已僱用原住民人數 | 8 |
| 其他:已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 18 |
| 其他:決標品項數 | 1 |
| 其他:品項名稱 | 委託辦理臺北市蘭心家園(第2次議定) |
| 其他: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其他:得標廠商 |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
| 其他: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其他: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728,952元 |
| 其他: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其他: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728,952元 |
| 其他: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其他:決標日期 | 114/09/15 |
| 其他:決標公告日期 | 114/10/02 |
| 其他:契約編號 | 1142001 |
|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其他:總決標金額 | 728,952元 |
| 其他: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79.12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其他:附加說明 | 1.變更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及第7款、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2及項次7、契約第15條及實施計畫第拾捌點第二項、臺北市政府114年7月31日府社綜字第1143120266號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及本府114年4月7日府授資安字第1140114072號函。 2.變更事項: (1) 114年1月1日起保護性社工人員起薪調整為4萬4,397元、保護性社工督導起薪調整為5萬1,055元。 (2)實施計畫第陸點一、(一)人事費2.變更為:「生活輔導員及其他專業人員:本案核予5名,由廠商依實際服務需求自行聘僱,其中生活輔導員不得少於4名: A. 其他專業人員資格如達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者,比照兒少庇護性安置機構及團體家庭專業人員,114年起每人每月以5萬5,173元計之。 B. 其他專業人員資格如僅符合臺北市婦女安置機構設立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者,114年起每人每月以5萬2,190元計之。」 (3)實施計畫第陸點、一、(二)變更為:「一般事務費:114年經費至多37萬3,800元,餘每年至多45萬元(使用坪數總計136坪,因性質為住宿型機構,所用水電瓦斯費用較高,故以委託坪數增加10%為150坪計之,第1至50坪每月每坪300元,115年起每坪350元,第51坪起每月每坪170元,115年起每坪200元),費用包含:辦公室水費、電費、通訊費、辦公用品(含文具、紙張等)、書報雜誌、保險費、油料、瓦斯費、交通費、清潔用品費、公安消防檢查與申報費用及內部簡易維修等。」 (4)實施計畫第陸點、一、(六)變更為:「固定設施設備更新及修繕費:自115年起每年至多40萬元,由廠商提出申請,機關依實際需求及年度預算審核後核實支付。(惟若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緊急突發狀況,得另案辦理補助,並依據本市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辦法申請設施設備費送機關審查後,核實撥付。)為達節能減碳之效,設備購置請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採購項目,採購具有環保標章產品(項目請參考機關綠色採購環境保護產品清單),如確無符合需求之規格而需購置無環保標章產品,請於計畫書詳述理由。另採購之燈具應為LED平板燈具;新設或更換馬桶時並應採用金級省水標章馬桶。另本案禁止使用大陸廠牌資通產品。」。 3.本次變更加帳金額: 新臺幣72萬8,952元 。 (1)後續擴充:依實施計畫第拾捌點第二項擴充115至116年度人事費49萬6,488元。 (2)另依上揭公告明訂之預算編列標準,尚須加帳114年人事費及115年起一般事務費差額23萬2,464元。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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