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附加說明
1.變更依據:
(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及7款、「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3及7、契約第十五條、實施計畫第壹拾捌點。
(2) 臺北市政府114年7月31日府社綜字第1143120266號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2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4021號函。
2.變更事項:
(1) 114年1月1日起社工人員起薪調整為3萬8,898元、社工督導起薪調整為4萬5,566元、一般專業人員人事費每人每月為5萬2,190元。
(2) 評鑑績效為甲等,故自115年1月1日起續約3年至117年12月31日。
(3) 契約第五條、(十二)變更為:「廠商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如採按月計酬者,應高於最低工資1.1倍,履約期間如涉最低工資調整,致前開金額未高於最低工資1.1倍者,廠商應配合調整勞工薪資。社會工作人員月薪不得低於衛生福利部訂定之「補助民間單位社工人員及社工督導專業服務費支給表」。本契約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依衛生福利部最近一年度公告之「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其餘非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4) 實施計畫第陸、一、(一)、5、(2)變更為「……設置專案企劃人員1名,112年經費至多為48萬6,630元,113年經費至多60萬7,824元,114年起經費至多為62萬6,280元」。
(5) 實施計畫第陸點、一、(三)變更為:「一般事務費:112年度至多29萬6,200元,餘每年至多35萬5,440元,115年起每年至多核予41萬6,400元(使用坪數超過50坪者,前1-50坪,每坪每月給付300元,115年起每坪每月給付350元;第51坪以上每坪每月給付170元,115年起每坪每月給付200元,以136坪計,並核實支付)費用包含:辦公室水費、電費、通訊費、辦公用品(含文具、紙張等)、書報雜誌、保險費、油料、瓦斯費、交通費、清潔用品費、公安消防檢查與申報費用及內部簡易維修等。」。
(6) 實施計畫第陸點、一、(五)變更為:「固定設施設備更新及修繕費:112年至多40萬元,餘每年至多30萬元,由受託單位提出申請,機關依實際需求及年度預算審核後核實支付。(惟若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緊急突發狀況,得另案辦理補助,並依據本市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辦法申請設施設備費送機關審查後,核實撥付)。為達節能減碳之效,設備購置請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採購項目,採購具有環保標章產品(項目請參考機關綠色採購環境保護產品清單),如確無符合需求之規格而需購置無環保標章產品,請於計畫書詳述理由。另採購之燈具應為LED平板燈具;新設或更換馬桶時並應採用金級省水標章馬桶。另本案禁止使用大陸廠牌資通產品。」。
3.本次變更加帳金額:新臺幣2,016萬1,716元,經費分別說明如下:
(1)後續擴充計1,824萬4,956元:
A.依實施計畫第壹拾捌點擴充114年度人事費11萬2,656元:
I.社工督導核予1人〔(45,566元起薪+2,000元學歷+4,000元執照+1,000元風險業務+2,000元年資)*134%=73,118元〕計之,估算式:73,118元*1人*12個月=87萬7,416元。
II.社工人員核予4人〔(38,898元起薪+2,000元學歷+4,000元執照+1,000元風險業務+2,000元年資)*134%*3人、(38,898元起薪+4,000元執照+1,000元風險業務+2,000元年資)*134%*1人,共計254,052元〕計之,估算式:25萬4,052元*12個月=304萬8,624元。
III.專案企劃人員核予1人,52,190元*1人*12個月=62萬6,280元。
IV.以上合計455萬2,320元,扣除114年原人事費443萬9,664元,本次加帳差額11萬2,656元整。
B.依實施計畫第壹拾捌點擴充(續約)1,813萬2,300元。
(2)另依上揭公告明訂之預算編列標準,尚須加帳115年至117年人事費及一般事務費差額191萬6,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