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聯絡人
身障科許智強1999-1539/秘書室楊雅婷1728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原有採購案招標機關與現招標機關不同之原因
本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代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
其他:廠商地址
116 臺北市 文山區 景豐街81號1樓
其他: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其他:履約起迄日期
113/04/26 - 114/05/05 (預估)
其他: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否
其他: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
其他:附加說明
1.變更依據:
(1)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7款規定。
(2)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1、7。
(3)契約第15條及實施計畫第壹拾貳、三點規定。
(4)臺北市議會第13屆第08次定期大會民政委員會第9次會議紀錄(預4)(社會)伍、(四)P.81委託管理共居家園(新增)附帶決議。
(5)本府112年10月11日府社綜字第1123146431號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2.變更事項:
(1)配合本案實際點交日期為112年11月6日,籌備期為112年11月6日至113年5月5日,自開辦日(預計113年5月6日)起試辦1年,故履約期限遞延變更為自決標次日起至114年5月5日。
(2)依實施計畫第壹拾貳、三點辦理點交日起之人事費擴充。
(3)原籌備期人事費及一般事務費經費僅以5個月估算,故按實施計畫第伍點及第拾貳、三點原意以6個月計算,補列1個月人事費4萬8,663元及一般事務費7萬6,710元。
(4)實施計畫第壹拾貳、一、(二)、(五)~(八)點配合指定開辦日及履約期限遞延變更為「(一)略(未修正)。(二)人事費:本案人事費由廠商於該年度總額度內自行統籌分配。1.籌備期及營運期:核予專案人力1名,每月至多4萬8,663元,籌備期至多撥付29萬1,978元,營運期1年至多58萬3,956元。2.人事費應全數用於本計畫人事費用,不得流用,且不得有薪資回捐之情事。廠商運用本計畫人事費聘雇人力時,應遵守勞動相關法令,並與聘僱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按時且核實撥付薪資;勞動契約內容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訂定,契約範例可參考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提供之範例。3.人員異動30日內需函報本局備查。4.廠商不得以本計畫名義申請中央及本局同性質之人事費補助。5.人事費依點交時本府112年10月11日府社綜字第1123146431號公告之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計算,內涵包含薪資、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代理人員之薪資費用;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退休金;各類保險(不含雇主意外責任險);加班費、交通津貼及其他相關費用。(三)1.第1坪至50坪每坪每月核予新臺幣300元,自第51坪起以每坪每月核予新臺幣170元,依實際坪數(1366.15平方公尺,約413坪)核算。不足月則按日核實依比例計之,自點交日(112年11月6日)起至114年5月5日至多核予新臺幣138萬780元,不足1年按月依比例計之,覈實支付。2.略(未修正)。(四)略(未修正)。(五)設施設備更新及修繕費:至多5萬元,包含房屋檢修維護管理費用與建築物及消防安全檢查需改善設備等,覈實支付。(六)大樓分攤費:自點交日(112年11月6日)起至114年5月5日至多核予新臺幣164萬7,137元,含使用場所之大樓公用水費、電費、清潔、保全、消防及機電維修、保養費之分攤費用等,覈實支付。(七)招租廣宣服務費用:1.略(未修正)。2.至多10萬元,需空缺2人以上方可申請報經本局同意核定後使用。(八)管理費:113及114年各至多10萬元。包含單位執行委辦案件工作所需人事費用及業務費用以外之各項管理費用,含非直接提供服務之管理及行政人員薪資、保險費及退休金、行政事務費、準備及結束工作所需費用、利潤、風險、及有關之稅捐及其他相關費用。」
3.本次變更加帳新臺幣15萬7,265元。(含原保留擴充人事費31,892元、籌備期1個月人事費48,663元、一般事務費76,7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