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附加說明
(一)變更依據:
1.「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3及7。
2.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及7款、契約第15條及實施計畫第拾捌點第2項第1款規定。
(二)變更事項:
1、評鑑績效為甲等以上(優等),故自114年1月1日起續約3年至116年12月31日。
2、114年1月1日起,變更下列事項:實施計畫捌、一、(三)2.(4)變更為「專職臨時托育人員2名。」。
(三)本次變更加帳金額:共計新臺幣2,497萬3,680元(114年819萬5,920元+115年832萬4,560元+116年845萬3,200元)。計算如下:
1.後續擴總額為1,862萬6,775元:
(1)人事費:每年455萬8,113元×3年=1,367萬4,339元。
(2) 一般事務費:每年16萬812元×3年=48萬2,436元。
(3)大樓分難費:每年36萬元×3年=108萬元。
(4)管理費:每年22萬元×3年=66萬元。
(5)方案服務費:每年45萬元×3年=135萬元。
(6)托育人員責任保險費:每年11萬元×3年=33萬元。
(7) 托育人員體檢費:每年11萬元×3年=33萬元。
(8)準公共托育人員傷害保險費:每年11萬元×3年=33萬元。
(9)充實改善設施設備費:每年13萬元×3年=39萬元。
2.另續依前次變更調薪尚須加帳601萬6,905元。及第2次變更托育人員體檢費113年起再提高500元,即每次至多給付1,000元,每年至多撥付22萬元(220名*1,000元),尚須加帳33萬元。
3.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計算人事費如下:
(1)114年(編列公式為應達月薪(起薪+年資加給)*134%),共計6,435,108元。
A:主管督導人員:(44,239元+2,000元)*134%=61,960元,61,960元*1人*12個月=743,520元。
B:訪視輔導員及臨時托育人員:(37,765元+2,000元)*134%=53,285元,53,285元*7人*12個月=4,475,940元。
C:一般性專業人員:50,652元*2人*12個月=1,215,648元。
(2)115年(編列公式為應達月薪(起薪+年資加給)*134%),共計6,563,748元。
A:主管督導人員:(44,239元+3,000元)*134%=63,300元,63,300元*1人*12個月=759,600元。
B:訪視輔導員及臨時托育人員:(37,765元+3,000元)*134%=54,625元,54,625元*7人*12個月=4,588,500元。
C:一般性專業人員:50,652元*2人*12個月=1,215,648元。
(3)116年(編列公式為應達月薪(起薪+年資加給)*134%),共計6,692,388元。
A:主管督導人員:(44,239元+4,000元)*134%=64,640元,64,640元*1人*12個月=775,680元。
B:訪視輔導員及臨時托育人員:(37,765元+4,000元)*134%=55,965元,55,965元*7人*12個月=4,701,060元。
C:一般性專業人員:50,652元*2人*12個月=1,215,648元。
(4)上開廠商聘僱人力年資係估算,人事費核銷仍以實際用人條件核算薪資,並可於人事費內進行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