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 機關代碼 | 3.79.1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11 政府行政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地址 |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
| 傳真號碼 | (02) 27206552 |
|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
| 原公告案號 | 1102055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北市-大同區,臺北市-中山區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詳附加說明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04151704 |
| 廠商名稱 | 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勵友中心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財團法人(不含學校) |
| 其他:廠商地址 | 104 臺北市 中山區 民族東路2號6樓 |
| 其他:廠商電話 | (02) 25942492 |
| 其他:決標金額 | 26,856元 |
| 其他: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其他:是否為中小企業 | 否 |
| 其他: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 0元 |
| 其他:履約起迄日期 | 114/08/26 - 114/12/31 (預估) |
| 其他: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其他:決標品項數 | 1 |
| 其他:品項名稱 | 臺北市中山、大同區少年服務中心(建成大樓)(第5次議定) |
| 其他: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其他:得標廠商 | 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勵友中心 |
| 其他: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其他: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26,856元 |
| 其他: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其他: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26,856元 |
| 其他: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其他:決標日期 | 114/08/26 |
| 其他:決標公告日期 | 114/10/14 |
| 其他:契約編號 | 1102055 |
|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其他:總決標金額 | 26,856元 |
| 其他: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79.12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其他:附加說明 | (一) 變更依據: 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3、契約第15條。 2. 臺北市政府114年7月31日府社綜字第1143120266號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3. 行政院秘書長113年11月18日院臺經長字第1135022181號函。 4. 大陸廠牌資通產品及委外經營公眾場域盤點原則。 5. 勞動部113年9月19日勞動條2字第1130148668號公告。 (二) 變更事項: 1. 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計畫第壹拾壹、二、(二)點所列之專案企劃人員(一般專業人員)人事費每人每月以新臺幣5萬2,190元計之。 2.配合勞動部公告基本時薪114年起調整為每小時190元,實施計畫第壹拾壹點第二項第(七)款變更為「臨時酬勞人員費:開辦後提供,1年至多1,200小時,時薪190元,每年至多核予22萬8,000元,不足一年者則按月依比例計之。」 (三) 本次變更加帳新臺幣2萬6,856元,經費說明如下: 1. 人事費:專案企劃人員(一般專業人員)核予1人,114年起每人每月人事費以5萬2,190元計之,估算式:5萬2,190元x1人x12個月=62萬6,280元。(扣除原編列60萬7,824元,本次加帳1萬8,456元)。 2.臨時酬勞人員費:114年以22萬8,000元計之,估算式:190元x1200小時(扣除前次變更每年編列21萬9,600元,故本次加帳8,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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