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 機關代碼 | 3.79.1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11 政府行政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代碼 | 3.79.12 |
| 單位名稱 | 秘書室 |
| 機關地址 |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
| 聯絡人 | 兒少科曾詩惠 |
| 聯絡電話 | (02) 27208889 #1917 |
| 傳真號碼 | (02) 27206552 |
|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
| 原公告案號 | 1102046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南港區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詳附加說明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19339565 |
| 廠商名稱 | 社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教會聯合會 |
| 是否得標 | 是 |
| 其他:廠商地址 | 115 臺北市 南港區 忠孝東路6段465號B1 |
| 其他:廠商電話 | (02) 26521002 |
| 其他:決標金額 | 26,856元 |
| 其他: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其他:是否為中小企業 | 否 |
| 其他: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 0元 |
| 其他:履約起迄日期 | 114/09/01 - 114/12/31 (預估) |
| 其他: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其他:決標品項數 | 1 |
| 其他:品項名稱 | 委託管理臺北市南港、信義區少年服務中心(廣慈園區)(第6次議定) |
| 其他: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其他:得標廠商 | 社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教會聯合會 |
| 其他: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其他: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26,856元 |
| 其他: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其他: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26,856元 |
| 其他: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其他:決標日期 | 114/09/01 |
| 其他:決標公告日期 | 114/10/22 |
| 其他:契約編號 | 1142046 |
|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其他:總決標金額 | 26,856元 |
| 其他: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79.12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其他:附加說明 | (一) 變更依據: 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3、契約第15條。 2. 臺北市政府114年7月31日府社綜字第1143120266號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3. 行政院秘書長113年11月18日院臺經長字第1135022181號函。 4. 大陸廠牌資通產品及委外經營公眾場域盤點原則。 5. 勞動部113年9月19日勞動條2字第1130148668號公告。 (二) 變更事項: 1. 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計畫第拾、二、(二)點所列之兒少培力輔導員(一般專業人員)人事費每人每月以新臺幣5萬2,190元計之。 2. 配合勞動部公告基本時薪114年起調整為每小時190元,實施計畫第拾點第二項第(七)款變更為「臨時酬勞人員費:開辦後提供,1年至多1,200小時,時薪190元,每年至多核予22萬8,000元,不足一年者則按月依比例計之。」 3.契約第5條(十三)變更為:「廠商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 之員工薪資;如採按月計酬者,應高於最低工資1.1倍,履約期間涉最低工資調整,致前開金額未高於最低工資1.1倍者,廠商應配調整勞工薪資。社會工作人員月薪不得低於衛生福利部訂定之「補民間單位社工人員及社工督導專業服務費支給表」。本契約社工人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依衛生福利部最近一年度公告「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其餘非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事費核撥規範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餘詳實施計畫第拾點第二項第(二)款人事費規定。」 4.實施計畫第壹拾肆點、十一新增「(三)本案禁止使用大陸廠牌資通產品。」。 (三) 本次變更加帳新臺幣2萬6,856元,經費說明如下: 1. 人事費:兒少培力輔導員(一般專業人員)核予1人,114年起每人每月人事費以5萬2,190元計之,估算式:5萬2,190元x1人x12個月=62萬6,280元。(扣除原編列60萬7,824元,本次加帳1萬8,456元)。 2. 臨時酬勞人員費:114年以22萬8,000元計之,估算式:190元x1,200小時(扣除前次變更每年編列21萬9,600元,故本次加帳8,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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