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 機關代碼 | 3.79.1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11 政府行政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地址 |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一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
| 傳真號碼 | (02) 27206552 |
|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
| 原公告案號 | 1062003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大同區,臺北市-萬華區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依「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第1項規定以「議定書」方式辦理,並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04134918 |
| 廠商名稱 | 中華民國基督教女青年會協會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其他 |
| 廠商業別 | 其他 |
| 廠商地址 |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青島西路7號10樓 |
| 廠商電話 | (02) 23140408 |
| 決標金額 | 699,509元 |
| 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是否為中小企業 | 否 |
| 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 0元 |
| 履約起迄日期 | 108/01/01 - 108/03/31 |
|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決標品項數 | 1 |
| 品項名稱 | 委託辦理臺北市新移民社區關懷據點 |
|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得標廠商 | 中華民國基督教女青年會協會 |
| 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699,509元 |
| 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699,509元 |
| 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決標日期 | 107/11/26 |
| 決標公告日期 | 107/12/18 |
| 契約編號 | 1062003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總決標金額 | 699,509元 |
|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 勞務案 |
|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79.12 |
|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附加說明 | 1、 變更依據: (1)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1、契約第15條規定。 (2)本府106年12月13日府授工採字第10632613200號函、107年9月25日府授工採字第1076010433號函。 2、變更事項: (1)因本案(區)服務型態自方案委託轉型為公辦民營方式辦理,刻正另案規劃辦理「委託經營管理臺北市西區新移民社區關懷據點」(案號:1082029)招標,故依原契約條件及固定費用單價計,自108年1月1日起採購3個月之服務至108年3月31日;惟如前揭新案(案號:1082029)提前開辦,則本案(區)將自新案開辦日起終止契約,機關將於終止契約前7日以書面告知廠商。相關案量及金額依比例核計及覈實撥付之。 (2)契約第八、(十五)條修正為「廠商及分包廠商對於非屬派遣勞工之勞務服務,給付勞方提供履約標的服務之時薪亦不得低於新臺幣133元、107年起不得低於140元,月薪不得低於新臺幣22,639元。108年起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基本工資,廠商及分包廠商未依契約約定辦理者,每一人月依每一事項計罰新臺幣500元懲罰性違約金,其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廠商違反本規定經機關通知改正而未改正,情節重大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3)廠商負責人變更為張令達。 3、本次變更部分加帳金額:新臺幣69萬9,509元(專業服務費42萬4,509元+行政管理費4萬5,000元+場地使用(補貼)費10萬5,000元+方案服務費12萬5,000元)。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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