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 機關代碼 | 3.79.1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11 政府行政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地址 |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一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
| 傳真號碼 | (02) 27206552 |
|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
| 原公告案號 | 1052102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北市-中正區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依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1暨契約第15條規定辦理。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03702883 |
| 廠商名稱 |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臺灣省分會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其他 |
| 廠商業別 | 其他 |
| 廠商地址 |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新生南路3段20號2樓 |
| 廠商電話 | (02) 23630500 |
| 決標金額 | 45,960元 |
| 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是否為中小企業 | 否 |
| 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 0元 |
| 履約起迄日期 | 106/07/19 - 106/12/31 |
|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是 |
| 僱用員工總人數 | 177 |
| 已僱用原住民人數 | 2 |
| 已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 0 |
| 決標品項數 | 1 |
| 品項名稱 | 委託經營管理臺北市中正老人服務暨日間照顧中心 |
|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得標廠商 |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臺灣省分會 |
| 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45,960元 |
| 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45,960元 |
| 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決標日期 | 106/07/19 |
| 決標公告日期 | 106/08/08 |
| 契約編號 | 1052102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總決標金額 | 45,960元 |
|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 勞務案 |
|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79.12 |
|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附加說明 | 1. 變更依據: (1)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 1暨契約第 15 條。 (2)行政院104年4月1日院臺衛字第1040129317號函核定「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暨衛生福利部105年5月18日衛部救字第1050361392號函。 (3)本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2.變更事項: (1)實施計畫陸、一、(二)、1、(2)變更為「社工人員、護理師或其他與服務有關所需且具證照專業人員6人(其中專任社工人員至少5人):每人每月以4萬5,437元計之,採總額制,由廠商於總額內自行調配各聘僱人員之薪資及人數。」 (2)實施計畫陸、一、(二)增訂「6、老人服務中心社工人員執行風險工作補助費:經本局核備請領老人服務中心專業服務費之社工人員(含督導),每月每人發給新臺幣1,000元執行風險工作補助費(未滿1個月則按日核實依比例計之),請領人數不得超過陸、一、(二)、1、(2)所列之配置人力上限,款項應確實撥付予社工人員(含督導),並不得有薪資回捐之情事;惟本經費補助標準及額度須於籌備期完成(營運期始起算)及俟衛生福利部核定情形核予。廠商應於本局通知可領取之月份後始得發放,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局不負賠償責任。」 (2)實施計畫捌、二、(三)增訂「4、本委託經費之申請及核銷方式,依本局委託經費相關審核標準暨申請及核銷須知等相關規定辦理。」 3、本次變更部分加帳金額:新臺幣4萬5,960元。【(社工人員執行風險工作補助費1,000*5人*9個月6天(即106年3月26日至12月31日),未滿1個月則按日核實依比例計之,106年3月:1日以32元/日計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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