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 機關代碼 | 3.79.1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11 政府行政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地址 |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一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
| 傳真號碼 | (02) 27206552 |
|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
| 原公告案號 | 1052080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北市-全區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依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第1項規定以「議定書」方式辦理契約變更;並另案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1573766 |
| 廠商名稱 | 社團法人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其他 |
| 廠商業別 | 其他 |
| 廠商地址 | 104 臺北市 中山區 林森北路85巷3號2樓 |
| 廠商電話 | (02) 25639595 |
| 決標金額 | 36,000元 |
| 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是否為中小企業 | 否 |
| 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 0元 |
| 履約起迄日期 | 107/09/12 - 107/12/31 |
|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決標品項數 | 1 |
| 品項名稱 | 委託經營管理臺北市培立家園 |
|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得標廠商 | 社團法人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 |
| 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36,000元 |
| 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36,000元 |
| 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決標日期 | 107/09/12 |
| 決標公告日期 | 107/10/17 |
| 契約編號 | 1052080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總決標金額 | 36,000元 |
|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 其他 :行政院107年8月1日院臺衛字第1070025211號函核定「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 |
|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79.12 |
|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附加說明 | (一)變更依據: 1.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一暨契約第15條。 2.行政院107年8月1日院臺衛字第1070025211號函核定「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暨衛生福利部107年8月14日衛部救字第1071362921號函。 3.本府106年12月13日府授工採字第10632613200號函。 4.本府環保局106年12月22日北市環資第10636693700號函。 (二)變更事項: 1.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按月加發社工人員執行風險工作補助費,本案社工人員依衛生福利部函頒社工人員風險量表分類屬於一般風險,每月每人發給新臺幣1,000元執行風險工作補助費,廠商應依機關通知之核銷表件格式及核銷方式辦理。 2.契約第八、(十五)條變更為「廠商及分包廠商對於非屬派遣勞工之勞務服務,給付勞方提供履約標的服務之時薪亦不得低於新臺幣133元、107年起不得低於140元,月薪不得低於新臺幣22,639元。108年起應依勞動部公告之當年度基本工資辦理,廠商及分包廠商未依契約約定辦理者,每一人月依每一事項計罰新臺幣500元懲罰性違約金,其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廠商違反本規定經機關通知改正而未改正,情節重大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3.實施計畫第拾陸點新增「十一、配合本府政策,委託標的內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 (三)本次變更部分加帳金額:新臺幣3萬6,000元。(社工人員執行風險工作補助費1,000元* 3人* 1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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