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情形:詳委託契約第18條及第28條。
委託經營管理期間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31日止。廠商最近1次定期評鑑結果暨近2年輔導查核平均績效為甲等(80分)以上者,始得辦理續約4年。契約期限屆滿前,廠商倘有意續約,應於委託期間期滿日之270日前,向機關申請續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依市議會第13屆第8次臨時大會第1次會議紀錄辦理。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凱旋路61巷4弄9號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臺北市政府111年6月27日北市陽院社字第1116001849號
履約期限
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31日止(機關保留增購4年權利)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1)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b.章程:社會工作相關。(請敘明與採購標的有關之章程內容)
■(14)學校: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及核准有與社會工作有關之科系所文件。
■b.其他證明文件:醫療院所應檢附開業執照影本。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於112年1月10日下午5時前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期不予受理。
履約保證金金額:新臺幣20萬元整。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