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機關
3.79.11.1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因執行需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A項至C項後擴服務範圍為113至114年相關法定預算所列各類工程之監造服務作業,後擴期間最多為2年。後擴之監造費如下:A項:113、114年度監造服務費各為1,464萬6,492元;B項:113、114年度監造服務費各為1,464萬6,492元;C項:113、114年度監造服務費各為1,346萬3,251元。
(因字數限制,詳投標須知第七點)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南區3樓S308 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99臺北市郵局第128號信箱或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南區3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收領標處
履約期限
本勞務契約決標日起至機關指派監造廠商執行監造服務之各標工程驗收合格及完成監造成果報告書經機關審定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專業技師事務所(科別: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科別: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其他:附加說明
本次招標第1次更正公告,說明如下:
(一)更正招標文件內容詳如「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
(二)以上變更文件異動:評選須知及評選評比表。
(三)本案不予延長等標期,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即日起請自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web.pcc.gov.tw/)下載更正之招標文件,不另索費。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變更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12月30日,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2年1月5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五)其餘事項仍依原招標文件及刊登於111年12月26日採購公報之招標公告內容辦理。
其他: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投標文件請於截止期限前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公告固定費用
:A項新臺幣14,646,492元整、B項新臺幣14,646,492元整、C項新臺幣13,463,251元整。
※洽辦機關(及地址、承辦人、電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南區;承辦人:余珮綺;電話:27208889分機2685)。
※決標後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辦理。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12月29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2年1月5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本案採固定費用給付,「廠商報價超過公告之固定費用」或「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檢附詳細價目表」,依投標須知第57點判定為不合格標。
※請廠商注意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黏貼於標封(投標封套)外,或於開標後依代辦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注意事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請廠商提早進入市政大樓並配合本府防疫相關措施,以免遲到損害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品項名稱
112年度養護工程隊道路及橋涵維護修繕等工程委託監造技術服務C項(3分隊、6分隊)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