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資料: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理由
16.適用GPA之機關代理非適用GPA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理由
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校園安全效益:本校既有校舍屋齡較高外,經檢測部分建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偏高,並有相關結構安全疑慮,難以透過局部補強方式因應長期使用需求。本計畫採先建後拆,以徹底排除既有校舍之結構風險,並確保校園安全及長期使用穩定性。 2.執行效率效益:本計畫採設計與施工整合之統包工程模式,降低介面協調風險並縮短建設期程,不僅降低工程管理與行政協調成本,提升公共工程投資整體效益。 3.教學空間效益:本計畫將依實際教學需求,改善現有教學空間分散、設施老舊及機能不足等問題,透過空間集中與彈性配置提升教學場域使用效率,支援課綱推動與校本特色課程發展,發揮校舍空間最大化之教育效益。 4.環境永續效益:新建校舍將以取得綠建築黃金級、建築能效1+級及智慧建築合格級以上標準為目標,降低建築全生命週期之能源消耗與維運成本。並透過人車分道、設施地下化或移設至建築物內,提升校園安全與周邊市容景觀,以推動校園公園化理念。 5.公共服務效益:本計畫以校內教學與行政運作為核心,透過妥善規劃與管理機制,在不影響校務運作、教學品質及校園安全之前提下,於特定時段適度開放校園空間與設施,以提升公共設施整體使用效益,創造兼具教育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5/12/08 11: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5/12/08 14: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3樓南區開標室S308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000萬元(押標金抬頭詳投標須知第24點)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949臺北市府郵局第128信箱(限時掛號寄送)或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收領標處(親送或郵政快捷寄送)。
其他:履約期限
本案有設計及施工階段,施工階段定有分段履約期限,囿於系統字數限制,詳參附加說明及契約主文第7條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依特定個別項目:無,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依特定中分類項目:無,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1.基本資格:(1)須同時符合具有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及建築師事務所,除甲等綜合營造業以外,其餘投標廠商資格允許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具有者代替之。(2)允許共同投標,家數以3家為上限,以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且其所占契約金額比例,應為所有共同投標成員中最高者,符合所有資格之廠商仍得單獨投標。
2.特定資格:A.廠商之實收資本額不低於1億2,519萬元(屬共同投標廠商其共同投標之成員依共同投標協議書所佔之契約金額比率分別計算後合計)或B.檢附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需合於下列規定:(1)單獨投標廠商之權益不低於新臺幣1億432萬元或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依共同投標協議書所佔之契約金額比率分別計算後,合計之權益不低於新臺幣1億432萬元(2)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各成員,其流動資產均不低於流動負債(3)單獨投標廠商之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或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依共同投標協議書所佔之契約金額比率分別計算後,其合計之總負債金額不超過其合計之權益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應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本次招標附加說明如下: [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招標機關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逾截止期限者,判定為不合格標。 [大陸地區廠商得否參與]:不可。 [其他]: ※洽辦機關名稱(地址/承辦人/電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承辦人:廖珮辰/電話:(02)2728-7996)。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 ※決標後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辦理。 ※履約期限:設計階段自決標次日起60日內提送基本設計,並自基設核定次日起240日內提送所有細部設計成果。施工階段訂有分段履約,第一階段工期-主體新建工程:自決標次日起1050日曆天內前取得使用執照(或部分使用執照);第二階段工期-拆除工程、周邊工程:自機關通知日次日起225日曆天內完成(含取得使用執照)。(詳契約主文第7條)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之押標金有效期:116年4月7日。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11月9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5年11月2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本採購案由「臺北市立弘道國民中學」委託「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代辦興建,並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委託「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代辦工程發包業務。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6-10-28T01:30:15+08:00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000萬元(押標金抬頭詳投標須知第24點)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依特定個別項目:無,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依特定中分類項目:無,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1.基本資格:(1)須同時符合具有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及建築師事務所,除甲等綜合營造業以外,其餘投標廠商資格允許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具有者代替之。(2)允許共同投標,家數以3家為上限,以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且其所占契約金額比例,應為所有共同投標成員中最高者,符合所有資格之廠商仍得單獨投標。
2.特定資格:A.廠商之實收資本額不低於1億2,519萬元(屬共同投標廠商其共同投標之成員依共同投標協議書所佔之契約金額比率分別計算後合計)或B.檢附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需合於下列規定:(1)單獨投標廠商之權益不低於新臺幣1億432萬元或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依共同投標協議書所佔之契約金額比率分別計算後,合計之權益不低於新臺幣1億432萬元(2)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各成員,其流動資產均不低於流動負債(3)單獨投標廠商之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或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依共同投標協議書所佔之契約金額比率分別計算後,其合計之總負債金額不超過其合計之權益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應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