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GPA之機關代理非適用GPA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依專案管理契約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服務項目,並經市府計畫公告發布實施後,將依都市計畫變更結果另行議定後續擴充之契約價金,按需求建議書所載「需求總樓地板面積」及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扣除預算金額,惟得標廠商爭取容積超出需求容積部分不予計價;委託監造技術服務項目,後續擴充金額,合計上限總額計新臺幣2億3,607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3樓南區開標室S30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949臺北市府郵局第128信箱(限時掛號寄送)或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收領標處(親送或郵政快捷寄送)
履約期限
依履約各分段進度約定期限完成專案管理工作(詳契約附件2)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單獨投標(甲、乙、丙任一即可):
甲、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
乙、同時具有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及有依法設立登記之工程技術顧問(土木或結構)公司。
丙、同時具有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及依法執業登記專業技師(土木或結構)之廠商。
(2)共同投標(甲、乙任一即可):
甲、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與依法設立登記之技術顧問(土木或結構)公司各一家。
乙、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與依法執業登記之專業技師(土木或結構)事務所各一家。
(應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其他: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投標文件請於截止期限前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公告固定費用
:新臺幣67,377,425元整。
※洽辦機關(及地址、承辦人、電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南區;承辦人:胡芳慈;電話:02-27208889#8013)。
※決標後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辦理。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2月6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4年3月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本採購如廠商採共同投標方式,各成員應備之證明文件請詳閱投標須知第肆節規定。
※本案採固定費用給付,「廠商報價超過公告之固定費用」或「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檢附詳細價目表」,依投標須知第57點判定為不合格標。
※請廠商注意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黏貼於標封(投標封套)外,或於開標後依代辦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本案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委託「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興建,並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委託「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辦委託專案管理技術服務案採購發包。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