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5,170,000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工程為歷史建築修復作業,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執行,除落實文化資產之保存及活化外,並使文化資產專業技術得以傳承實踐。因前述文化資產再利用之特殊性,且為統包工程,包含設計作業,採最有利標方式遴選出具相關經驗之優良廠商履約對後續工程履約有較大助益。為確保廠商履約及後續保固期間如期如質,須相對給予合理之造價,避免不合理之價格競爭產生低價搶標情形故將標價之組成完整性及合理性等納入評選項目,以篩選出最有利廠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南區3樓S302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00萬元整(押標金抬頭請詳投標須知第24點)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01/0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949臺北市郵局第128號信箱或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南區3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收領標處
履約期限
工程之設計自機關簽約日起180日曆天內完成(機關審查期間不計入),工程之施工自機關通知日當日起開工並起算工期,於開工日起850日曆天內竣工。(詳契約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應同時符合甲等E101011綜合營造業及建築師事務所。
※允許共同投標(請詳閱投標須知第貳及第肆節規定),家數以2家為上限,符合所有資格之廠商仍得單獨投標。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投標文件請於截止期限前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採電子投標者應利用網址:http://web.pcc.gov.tw/ 投標。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
※洽辦機關(及地址、承辦人、電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北區;承辦人:張語家;電話:02-27208889分機3544)。
※決標後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辦理。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8月16日 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2年8月30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本採購如廠商採共同投標方式,各成員應備之證明文件請詳閱投標須知第肆節規定。
※本案採最有利標決標,投標書標價超過公告之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之押標金有效期:113年1月5日。
※請廠商注意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黏貼於標封(投標封套)外,或於開標後依代辦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本次招標變更招標文件,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開標時不受3家合格廠商之限制。
※請投標廠商重新領標,並請檢附本次領標之領標憑據投標;惟投標廠商沿用前已電子領標之領標憑據投標,仍視為合格標。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