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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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4樓東南區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後續擴充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之權利,期限為3年,上限金額新臺幣345萬元整。廠商如有意願擴充續約,應於每一年度委託專業服務案驗收合格後,以書面向機關提出申請續約,機關將依本案服務品質評鑑作業規定辦理評鑑,視評鑑結果作為次一年度辦理續約之依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投標須知下載
開標地點
臺北市市府路1號3樓南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S304 )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得標廠商如期、如質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 1 號 3 樓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收領標處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本府訂頒之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依法核准設立登記之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2.依法核准設立登記,具JB01010會議及展覽服務業營業項目之公司
是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招標方式]: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開標方式]: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資格審查訂於112年2月15日上午9時30分開標。
[決標原則]:準用最有利標,採序位法評比,擇優勝廠商依序議價。
[開標地點]:臺北市市府路1號3樓南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S304 )開標室
[押標金]:免收。
[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之 10 %。
[保固保證金額度]:免收。
[其他]:
1.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2年2月4日,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
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述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2年2月10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本局受理檢舉廉政事項單位
2.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廉政平臺專線:1999轉6813(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6813)、傳真:02-
27595773、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西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政風室)。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開標方式
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資格審查訂於112年2月15日上午9時30分開標。
決標原則
準用最有利標,採序位法評比,擇優勝廠商依序議價。
其他
1.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2年2月4日,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
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述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2年2月10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本局受理檢舉廉政事項單位
2.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廉政平臺專線:1999轉6813(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6813)、傳真:02-
27595773、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西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政風室)。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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