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843,419,548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臺北市大安區金華特五基地社會住宅新建工程:後續維修及雜項改善4,000萬、文資展示及涉及文資視覺之外部造型設施4,000萬,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8,000萬元。
2.臺北市中山區力行社會住宅新建工程:後續維修及雜項改善300萬,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300萬元。
(餘詳投標須知第7點)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南區3樓南區開標室S308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000萬元(押標金抬頭詳投標須知第24點)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05/0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收領標處或掛號郵寄至臺北市府郵局第128信箱
履約期限
金華特五案:機關通知日7日內開工,1,650日曆天內竣工(詳金華特五案契約第7條)。力行案:機關通知日7日內開工,890日曆天內竣工(詳力行案契約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基本資格(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1.投標廠商應為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並符合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其他業類(至少須符合1項):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CC01)、光學及精密器械製造業(CE01)、電腦工程業(E605)、電信工程業(E701)、資訊服務業(I301)。
2.其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其他業類允許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具有者代替之。
*特定資格(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新臺幣3億8,269萬7,614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可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應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本次招標第4次更正公告,更正事項如下:
1.更正招標文件內容詳見「招標文件修正前後對照表」。
2.以上變更文件異動:投標須知、契約、圖說、空白標單。
3. 廠商對招標文件變更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12月27日,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1年12月30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 請注意投標須知第25點及第47點延長押標金有效期之規定。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之押標金有效期:112年5月3日。
5. 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即日起請自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web.pcc.gov.tw/)下載更正之招標文件,不另索費。
6. 其餘事項仍依原招標文件及刊登於111年12月6日採購公報之招標公告內容辦理。
※本次招標第3次更正公告,更正事項如下:
1.本案將變更補充招標文件,爰延長等標期。
2. 本次更正無變更招標文件,投標廠商仍可沿用前已電子領標下載之招標文件,惟請配合本次截止投標及開標時間,自行修正已下載「投標封套」之「截止收件時間」與「開標時間」。
3. 請注意投標須知第25點及第47點延長押標金有效期之規定。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之押標金有效期:112年4月26日。
4. 其餘事項仍依原招標文件及刊登於111年11月30日採購公報之招標公告內容辦理。
※本次招標第2次更正公告,更正事項如下:
1.更正招標文件內容詳見「招標文件修正前後對照表」。
2.以上變更文件異動:圖說及標單。
3. 廠商對招標文件變更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12月1日,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1年12月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即日起請自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web.pcc.gov.tw/)下載更正之招標文件,不另索費。
5. 其餘事項仍依原招標文件及刊登於111年11月24日採購公報之招標公告內容辦理。
※本次招標第1次更正公告,更正事項如下:
1.更正招標文件內容詳見「招標文件修正前後對照表」。
2.以上變更文件異動:投標須知、契約(金華案)、圖說及標單。
3.廠商對招標文件變更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11月28日,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1年12月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即日起請自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web.pcc.gov.tw/)下載更正之招標文件,不另索費。
5.請注意投標須知第25點及第47點延長押標金有效期之規定。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之押標金有效期:112年4月5日。
6.其餘事項仍依原招標文件及刊登於111年10月19日採購公報之招標公告內容辦理。
其他: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採電子投標者應利用網址:http://web.pcc.gov.tw/ 投標。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大陸地區廠商得否參與
:不得。
※洽辦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8樓;承辦人員:林家禾;電話:02-27772186轉2642)。
※決標後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辦理。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本案採最有利標決標,投標書標價超過公告之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10月31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1年11月1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之押標金有效期:112年3月29日。
※本案係第2次以後招標,並變更招標文件,因屬重大改變,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需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得開標;請投標廠商重新領標,並請檢附本次領標之領標憑據投標;惟投標廠商沿用前已電子領標之領標憑據投標,仍視為合格標。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注意事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請廠商提早進入市政大樓並配合本府防疫相關措施,以免遲到損害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