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履約期限屆滿時且尚未訂定新契約,機關得延長履約期限,惟延長履約期限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
2.機關應於履約期限屆滿7日前以書面通知廠商續約,擴充期間費用照原訂契約計費。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南區工務局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領取,郵領請附回郵一百元,電子領標詳本案投標須知附錄一(電子領標作業說明,網址:http://web.pcc.gov.tw/
開標地點
臺北市市府路1號3樓南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開標室(30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南區工務局秘書室總收文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07年4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決標日若逾107年4月1日,以決標次日為本契約之起始日)
其他:詳「107年度資訊設備維護案」規格書。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3資訊服務業。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投標廠商須具備維護報修系統,提供設備維護即時報修及維修進度查詢等功能(投標時提供相關網站畫面資料以供佐證,或出具得標後可提供設備維護即時報修及維修進度查詢等功能之維護報修系統之履約說明文件);具有資訊系統設備維護作業經驗,應檢附業主核發之驗收證明書或相關可佐證文件之影印本。
2.廠商或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其情形:投標廠商之正式員工中具有MCSE等認證之維護工程師,應檢附相關認證證明文件以及勞健保資料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擬任本案之維護工程師均需任職半年以上。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開標方式、時間
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訂於107年3月29日上午10時整開標,本案第1次公告結果,若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改採限制性招標。
其他
1.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7年3月23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述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7年3月2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本局受理檢舉廉政事項單位
2.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廉政平臺專線:1999轉6813(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6813)、傳真:02-27595773、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西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政風室)。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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