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後,機關如因業務需要得按契約內容及計價方式,延長契約期間至機關新契約簽訂日止;惟延長期間以3個月為上限,且其增加之契約金額不超過新臺幣4萬6,931元為限。
招標方式
採公開徵求書面報價之公告方式辦理招標,於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時,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南區工務局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領取,郵領請附回郵一百元,電子領標詳本案投標須知附錄一(電子領標作業說明,網址:http://web.pcc.gov.tw/
開標地點
臺北市市府路1號3樓南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開標室(307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南區工務局秘書室總收文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指定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本府訂頒之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b.章程:章程任務內容應與清潔服務之業務相關者。
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開標地點_2
臺北市市府路1號3樓南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開標室(307)
其他
1.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7年3月14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述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7年3月1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本局受理檢舉廉政事項單位
2.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廉政平臺專線:1999轉6813(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6813)、傳真:02-27595773、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西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政風室)。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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