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7樓(西南區)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計後續擴充民生擴建站之「機械工程」(沉水式抽水機2部、電動蝶閥及舌閥、燃油通風消防系統等工項)、「建築景觀工程」(油槽蓋板、護籠爬梯欄杆等工項)、「系電工程」(緩衝啟動器及PLC控制器、配電系統、CCTV系統、照明系統等工項),擴充金額為3,500萬元,機關將於決標後1個月內通知確認擴充與否;如需後續擴充,另增加工期3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開標地點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本府S310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58萬元整,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3/2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自送:110204臺北市市府路1號7樓(西南區)水利工程處秘書室(文書股).2.郵寄:臺北市府郵局第5號信箱(限掛)(若採郵遞方式,請自行衡酌郵遞所需時間並自行於外封上註明時限,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3.電子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30日內開工,360日曆天竣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頒訂之採購契約範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設計科承辦人
河工科 陳冠璋 電話(02)27208889轉8181
有價回收料處理說明
本工程包含有價廢料變賣項,係將本工程所產生之有價廢料變賣予廠商,該款項得標廠商得以現金方式繳納或由工程估驗款內扣抵,各項單價不得因決標金額所做比例調整而變動,預估數量計算所得總售價不列入標單暨發包契約總價,變賣項目及預估數量條列如後:
1.「新生大排連續壁護岸結構拆除鋼筋、既有油槽防溢堤拆除鋼筋」,單價:7.00元/KG,預估數量:3,023.00KG,複價:21,161.00元。
2.「民生抽水站外欄杆拆除鋼料」,單價:7.00元/KG,預估數量:229.00KG,複價:1,603.00元。
3.「鋼板樁切割拆除料」,單價:7.00元/KG,預估數量:35.00KG,複價:245.00元。
4.「既有鋼油槽」,單價:7.00元/KG,預估數量:10,000.00KG,複價:70,000.00元。
5.「道路開挖-瀝青混凝土」,單價:575.00元/M3,預估數量:10.00M3,複價:5,750.00元。
預估變賣總價為:98,759.00元,惟發包後則由得標廠商依實做數量乘單價以結算總售價。
物價指數調整
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調整
領標期限
111/1/5—111/1/20/17:00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疑義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之截止期限
111年1月10日
電子領標網址
http://web.pcc.gov.tw/
本處政風室廉政檢舉管道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7樓(西南區)、臺北郵局49-106號信箱、電話:(02)27202283、傳真:(02)27202276。
其他資訊
*本次招標已修改招標文件及預算金額,與前次公告不同,為第1次招標,廠商應重新領標。
*本案依「採購法第93條之1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不提供現場領標,廠商請上「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
(餘請詳閱本標案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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