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第1階段:污水下水道系統管渠設施管理及整合建置計畫(第二、三階段),擴充金額以1,000萬元為上限(以另行議價議約方式辦理)。
第2階段:總顧問委託專業服務工作,擴充期間以6個月為上限(期間111年7月~12月),擴充金額以60萬元為上限(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方式辦理)。
(詳投標須知第7點及主契約第7條)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於本處2樓出納室購領(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計新臺幣250元整,郵購者請另加附回郵(郵票)新臺幣250元整(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截止投標
原先108/10/16 17:00 延長108/10/23 17:00
開標時間
原先108/10/24 09:30 延長108/10/25 17:00
開標地點
本處4樓開標室(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處秘書室總收發(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履約期限
自訂約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詳契約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108年8月7日府工採字第1083016318號函修頒勞務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僅須任一項符合:1.專業技師事務所:a.技師執業執照:機械、環境、電機、土木、水利任一項。b.技師公會會員證。2. 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b.技師執業執照:機械、環境、電機、土木、水利任一項。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3.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b.章程:須與下水道或環境保護相關(依法免具章程者應檢具免章程之相關證明) 。4.學校: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二.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完成污(廢)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設計、監造、營運管理、調查或研究之工作完成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檢附承攬完成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經業主核發足資證明工作完成之文件(如非政府機關核發者,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採共同投標者,本項證明文件共同投標廠商應分別檢附)。
三. 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1佰萬元(採共同投標者,以各共同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加總計算)之相關證明文件;應附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詳投標須知8、13~15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本案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以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之限制性招標,資格經審查合格之廠商,由本機關通知參加評選。(詳投標須知第64條)
二.評選日期與地點:由本處另行通知符合資格之廠商。
三. 本案以固定費用給付,以序位第一,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優勝廠商。採【 固定服務費用(新臺幣:1,067萬元整)】給付,投標廠商應依本案固定服務費用(率)於服務建議書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詳評選須知)
四. 履約期限:本案委託總顧問服務工作履約期限自訂約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履約各分段進度詳契約作業說明及權責分工表。(詳契約第7條)
五.履約保證金額度為各契約金額之 5%、保固保證金:無需繳納。(詳投標須知第73點)
六. 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詳投標須知第13點)
七.對招標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年10月9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8年10月2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八.疑義、異議受理窗口:鄭立新(八里污水處理廠)TEL:(02)86302005分機123、FAX:(02)26192004、潘淑君(發包)TEL:02-25973183分機201、FAX:02-25952572。
九.本案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但允許經我國法令認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參與投標。
十.「臺北市現有污水處理廠委託營運管理服務工作」及「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委託營運管理工作(第4期)-收集系統及八里污水處理廠」之得標廠商不得作為本案之決標對象。(詳投標須知第102點)
108年10月5日修正說明
1.投標須知第13點.(二).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完成污(廢)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設計、監造及營運管理之工作完成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檢附承攬完成之結算驗收證明書…」修正為「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完成污(廢)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設計、監造、營運管理、調查或研究之工作完成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檢附承攬完成之結算驗收證明書…」。
2.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八里污水處理廠(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電話:02-86302005分機123、傳真:02-26192004)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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