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處2樓出納室購領(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計新臺幣250元整,郵購者請另加附回郵(郵票)新臺幣250元整(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開標地點
本處4樓開標室(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處秘書室總收發(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106年4月5日府工採字第10630002900號函修頒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僅須任一項符合。
(一)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水利、環境工程。
b.技師公會會員證。
(二)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水利、環境工程。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二、依投標須知規定檢附資格文件(各項文件須在有效期限內)。
三、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詳投標須知第8、13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午9~12時,下午2~5時之辦公時間,於本處2樓出納室購領。二.至工程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下載招標文件。三.郵購。
其他
一.開標方式: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詳投標須知第42條)
二.評審日期與地點:由本處另行通知符合資格之廠商。(詳評審須知)
三.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以序位第一,經評審小組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符合需要。擇符合需要者,依符合需要之評分(比)結果,依序議價(詳投標須知第63條及65條)
四.契約價金之給付:總包價法。(詳契約第3條及第5條)
五.履約保證金額度:無需繳納。(詳投標須知第73條)
六.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日起,至完成契約第二條所載所有標的之供應。,並依履約各分段進度約定期限內完成。(詳契約第7條)
七.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詳投標須知第13條)
八 .對招標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10月6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10月10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九.疑義.異議受理窗口:張峻閔(設計科) TEL:25973183分機625、FAX:25974574、周金鄉(發包股)TEL :25973183#201、FAX: 25952572。
本案第2次招標公告未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詳投標須知第10點)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地址: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電話:02-25973183分機625、傳真:02-2597457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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