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服務期限自機關書面通知日起至108年6月30日止,惟契約屆滿前30天,機關得視需求以書面通知廠商繼續提供本契約之服務各項工作,其延長時間以3個月(含)以內為限,金額新台幣245萬7,143元整。) (詳投標須知第7點)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處2樓出納室購領(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計新臺幣250元整,郵購者請另加附回郵(郵票)新臺幣250元整(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開標地點
本處4樓開標室(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處秘書室總收發(10376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履約期限
機關書面通知日起至108年6月30日止(詳契約第7條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105年05月13日府工採字第10530006600號函修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僅須任一項符合即可。
1.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水利、環工、機械、電機之一。
b.技師公會會員證。
2. 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水利、環工、機械、電機之一。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二.依投標須知規定檢附資格文件。(各項文件須在有效期限內)
三.本採購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政府採購協定(GPA)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詳投標須知第8、13、14、15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之辦公時間,於本處2樓出納室購領。
二、郵購。
三、至行政院工程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其他
一、評選日期與地點:由本處另行通知符合資格之廠商。
二、決標方式:公開評選及議價。(詳投標須知第5條)
三、議價方式:依評選優勝廠商序位,自最優勝者,依序辦理議價。
四、服務範圍:本案委託營運管理範圍為「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收集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本系統另以他案委託民間廠商辦理代操作、維護及管理工作。(詳契約第2條規定)
五、履約期限:機關書面通知日起至108年6月30日止(詳契約第7條規定)。
六、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之10%。(詳投標須知第73點)
七、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詳投標須知第13點)
八、對招標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8月23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9月1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九、疑義、異議受理窗口:鄭立新(設計)電話:02-25973183分機786,傳真:02-25953624、潘淑君(發包)電話:02-25973183分機201,傳真:02-25952572。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設施管理科(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電話:02-25973183分機786、傳真:02-25953624)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