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契約保留增購3個月之權利(23萬0,997元)履約期限得展延至109年3月31日,以原有契約維護項目依其詳細價目表所訂單價核計之,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擬增購數量將於108年12月31日前通知廠商。
2.本契約後續擴充項目為「維護及駐點人力服務」。
3.餘見本案投標須知與需求規範等招標文件。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每份新臺幣100 元,郵購時工本費100元請以 購買郵政匯票方 式繳納,郵寄時應附該匯 票及自備回郵信封 (匯票抬頭「臺北市 政府工務 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貼足回郵107元, 郵寄封面註明「購領xxx 招 標文件」字樣,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6/1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廠商資格摘要
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機關、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
件。(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需附具曾以採用Bently公司之MicroStation作為圖形作業系統,完成有關地理資訊系統設計開發、建置、維護或整合等服務工作相關實績證明文件(檢附合約相關內容規範),若為民營企業,其實績相關證明文件,應經公證或認證。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未逾期完工證明文件影本乙份,若為民營企業,未逾期完工相關證明文件,應經公證或認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 至行政院工程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
標文件。
2.面取:自招標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在辦公時間內至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
235號2樓秘書室(出納室)購領,需繳納招標文件工本費每份新臺幣:100元。
3.函購:郵購時工本費100元請以購買郵政匯票方式繳納,郵寄時應附該匯票及自
備回郵信封,貼足回郵107元,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二、【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三、【其他】
1.【底價】本案訂底價且公告底價,底價金額新臺幣:328萬元
2.【是否限定中小企業參與】否
3.【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8年3月26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8年4月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疑義、異議受理窗口】黃盟淵 (資訊室)TEL:(02)25973183分機327,FAX:
(02)2595-2589、 (發包)TEL:(02)2597-3183分機211,FAX:(02)2599-2889
5.【開標方式】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者
6.【決標日期】同開標日期
7.【押標金】新臺幣10萬元整,【履約保證金額度】新臺幣20萬元整。
8.**本次更正項目為詳細價目表,原表無數量資訊,今已更正。另更改投標須知P.7之十三點(二)之6與7。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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