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23815132#289/265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詳附加說明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本處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本處總收文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專業技師事務所,科別:資訊。
2、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科別:資訊。
3、法人或團體,登記或設立至少應具有資訊或資訊服務相關項目。
4、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F118010資訊軟體批發業、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其他:附加說明
【更正公告內容】
(一)檢附詳細價目表
(二)招標封套截止投標日修改為114年5月8日上午10時整 ; 開標時間修改為114年5月8日下午3時整。
一、請詳閱本案各項招標文件,並請依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等文件備妥投標文件。
二、【履約期限】:廠商應於114年6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惟本專案決標日如在114年6月1日後,自決標次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三、【後續擴充】:
1.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本案保留未來得與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增購之權利,保留至118年3月31日止,後續擴充採購最多500萬元(含稅);公園駐警裁罰管理系統由本機關辦理續約(上限400萬元),鄰里公園裁罰管理系統由民政局或區公所辦理續約(上限100萬元)。
2.本案之後續擴充如以原契約條件之「維護作業」(一般維護及資安維護)及「教育訓練」單價金額計價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如擴充標的經機關評估其執行難易度確實與原履約標的有異或有新增整體功能項目者,經訂約機關評鑑合格後,得以議價方式辦理,以獲得本專案最大效益。
3.本專案115、116、117及118年之預算,依法定程序全部或一部分經費如未獲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時,機關得終止契約或依市議會通過之預算額度調整工作項目內容,廠商不得請求賠償。
其他:電話
:02-23815132#289
(一)廠商對招標內容如有疑義,請於114年5月1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受理窗口: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電話 02-23815132、傳真 02-23889199),本處疑義釋疑期限為114年5月4日以前。
(二)廠商對招標內容如有異議,請於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處提出(受理窗口: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電話 02-23815132、傳真 02-23889199),本處將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回復。
(三)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四)公園處廉政平臺專線:02-23815132#309-310、傳真號碼:02-23315519。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