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共250萬元,包含委託設計及監造費用、工作報告書服務費及其他依現況須辦理之費用(含其他相關規費),擴充期間同契約履約期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本處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或專人送至本處(總收文)
履約期限
廠商完成第2條履約標的之所需履約期限約定如下
(一)修復再利用計畫:
1.依契約第八條規定時間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供機關審查。
2.決標後60日內提出期初報告書內容提送機關審查。
3.接獲本處期初報告書審查通過書面通知後60日內,製作期末報告書1式10份。(完成工作內容)。本處接獲期末報告書後,於30日內召開審查會(因不可歸責廠商之事由致未及於 3 0 日內召開審查會,逾期之天數不計入履約期限),經本處審查並依審查委員意見完成需改正事項後供本處轉送本府文化局臺北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查 。
4.於接獲臺北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查委員會書面通知後,30 日內依臺北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查意見,完成相關修正事項後,檢送全案正式成果報告書書面(成果報告書:照片以彩色列印,提交 15 份。電子檔 2 份(光碟片)。提送本處辦理全案驗收。
5.履約過程需辦理1場民眾說明會等溝通會議(由機關指定時間),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次日起10日曆天內將企畫書 (含海報、簡報、邀請人員名單、場地等,依機關通知辦理)發函送達機關。
(二)設計部分:(後續擴充)
1.決標後14日內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
2.於服務實施計劃書經機關發文通知核定之次日起30日曆天提出初步設計成果報告書。
3.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40日曆天內將測量報告、樹籍資料及既有建築、結構物之安全評估鑑定或結構分析報告(視本案需求)資料發函送達機關。
4.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50日曆天內將基地調查及初步設計成果報告書(份數依機關通知辦理)發函送達機關。
5.廠商應於基本設計核定次日起40日曆天或機關通知提送因應計畫(包含修復設計圖說) (份數依機關通知辦理)。
6.廠商應於基本設計成果報告書經機關發文通知核定之次日起10日曆天將設計影片企劃書發函送達機關,並於企畫書核定之次日起20日曆天內設計影片電子檔發函送達機關。
7.廠商應機關通知之次日30日曆天內將細部設計圖文資料(內容依本契約第二條【二、細部設計階段應辦工作(七)細部設計圖文資料】之規定辦理,份數依機關通知)發函送達機關。
8.廠商應自細部設計圖文資料核定之次日20日曆天內申請「建築執照、雜項執照、構造物興建許可等相關執照及許可」,並於取得後之次日30日曆天內取得電氣、電信、自來水、污水、水保、消防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或簽章。
9.廠商應依據電氣、電信、自來水、污水、水保、消防等主管機關核准圖說文件,檢討經機關審定之圖樣及書表,若有變更設計之必要,廠商應於領得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或簽章後30天內完成修正內容,並送達機關。
10.廠商應自細部設計圖文資料核定之次日起40日曆天內將細部設計成果報告書(份數依機關通知)發函送達機關。
11.履約過程如需辦理民眾說明會、座談會等溝通會議,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次日起10日曆天內將企畫書 (含海報、簡報、邀請人員名單、場地等,依機關通知辦理)發函送達機關。
12.廠商應於細部設計圖文資料核定次日起30日曆天或機關通知提送因應計畫修正版(包含修復設計圖說) (份數依機關通知辦理)。
13.其他依契約應提送之相關資料,應依機關通知期限內發函送達機關。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府頒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僅須任一項符合:
1.建築師事務所
2.專業技師事務所(科別:都市計畫技師)
3.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科別:都市計畫技師)
4.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5.學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重要訊息】
一、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防治措施,進入本處一律配戴口罩,未配戴者,禁止進入洽公。
二、投標廠商投標及派員出席採購作業(開標、比議價、評選會議及決標等),請預留進出時間,並配戴口罩。
設計單位/承辦人/電話
青年公園管理所/熊廷翰/(02)23032451分機29
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資格標開標日
111年06月07日,評選日期由本處另行通知。
開決標原則
(詳投標須知第64點)
一、採序位法:本採購案應製作服務建議書並以簡報方式評選(詳請參閱評選須知)。
二、序位計算方式,係以出席評選委員各評選項目之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其他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期限為111年05月26日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聯絡電話:02-23032451#29、傳真:02-23323122、地址:臺北市懷寧街109號),本處疑義釋疑期限為111年06月02日以前。
二、投標廠商派人員參加開標,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依投標須知第49點規定「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若需領回押標金時,依請該廠商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三、詳細價目表所列人力項目單價,依投標須知第84點規定,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
四、依投標須知第10點規定,請一併檢附領標電子憑據;非本標案或未檢附,經本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第9款規定視為不合格標。廠商對領標作業系統如有疑義,請透過系統24小時免費客服電話:0800-080-512洽詢。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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