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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815132#328/269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最多1年至108年12月31日止,上限金額為新臺幣964萬3,709元整,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評選委員會於106年12月19日下午2時假本處第一會議室召開,請廠商準備簡報資料電子檔,餘詳評選須知。
自106.12.13起至106.12.18下午5時止。電子領標:請至「政府採購領標系統」之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預計決標日:106年12月31日。
履約保證金繳納:依各項次規定繳納。
(一)廠商對招標內容如有疑義,請於等標期四分之一期限(106.12.14)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受理窗口: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電話 23815132、傳真 2388-9199,機關將於106年12月18日前回復。
(二)廠商對招標內容如有異義,請於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106.12.25)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受理窗口:地址 臺北市懷寧街109號、電話 23815132、傳真 2388-9199,機關將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回復。
(三)投標廠商提供之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金融機構戳記」始為有效。
(四)電子領標請於投標時檢附電子領標憑據置入封套內。
(五)公園處廉政平臺專線:02-23815132#309-310、傳真號碼:02-23315519。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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