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甲方得要求乙方依本契約內容增購,當年度擴充金額以新台幣50萬元整為限。
2.履約期限屆滿後續約,每次得續約1年,可續約2次,每次金額以250萬元為限。乙方得於每年10月31日前以書面提出申請續約(逾期如無特殊原因視同放棄續約),續約資格依照「技術服務評鑑作業規定」辦理。
3.如後續擴充之各年度預算未獲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或停止本項政策時,機關得終止本案各年之契約或刪減部分需求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總收文)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履約各分段進度約定期限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履約各分段進度:a.依技術服務需求書附錄一,各分項工程指定初步設計圖及相關資料完成日期前完成。其有修正者,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期限內完成修正並送達機關,逾期未改正或修正改善不完全均以逾期論處。
b.細部設計圖及施工概算等資料經機關審定後,將另函通知廠商提送施工預算書及招標所需文件,廠商應於接獲機關通知之次日起14日內提交相關資料。
c.工程施工中如涉及變更設計,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曆天內提送變更圖說資料(含數量計算、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等),如涉及新增單價,則應一併提送訪價資料,如有逾限則視同逾期。其有修正者,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期限內完成修正並送達機關,逾期未改正或修正改善不完全均以逾期論處。
d.本案服務費執行至上限金額新臺幣200萬元或契約執行至107年12月31日止,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本項工作完成;另契約執行至107年12月31日止,係指機關以函文通知廠商辦理設計工作交付日期不逾107年12月31日。機關得要求廠商依原契約內容及服務費用增購。後續年度擴充,契約執行期限以每年執行至上限金額(後續擴充金額)或當年度12月31日止。(詳契約第七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臺北市政府府頒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即可:
1.建築師事務所
2.專業技師事務所(土木工程、結構工程、水利工程、大地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園藝)
3.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土木工程、結構工程、水利工程、大地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園藝)
4.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設計單位/承辦人/電話
南港公園管理所/尤保仁/(02)2788-4255
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資格標開標日
107年3月12日,評選日期由本處另行通知。
開決標原則
(詳投標須知第64點)
一、採序位法:本採購案應製作服務建議書並以簡報方式評選(詳請參閱評選須知)。
二、以固定費用(或費率)給付。
三、序位計算方式,係以評選委員各評選項目之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其他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期限為107年3月1日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聯絡電話:02-23815132#257、傳真:02-23712363、地址:臺北市懷寧街109號),本處疑義釋疑期限為107年3月10日以前。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9」。
二、投標廠商派人員參加開標,請該人員攜帶本人身分證影印本,若需領回押標金時使用。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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