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配合各級審議委員審議結果,以及工程需求調整工項內容,預估金額約500萬元整,並保留後續擴充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或專人送達本處秘書室(總收發)
履約期限
本工程之施工應於機關通知日起開工並起算工期,因配合新工處永久路型施作,工區提供因素,故本案工程需採分階段分區施作,主要分為三階段:
第一階段:配合105年底北門點燈活動,承商需依機關指定日舉行北門點燈活動,本工程暫時性點亮北門之夜間照明工項,承商需於105年12月20日前安裝燈具並調校完成。
第二階段:配合新工處永久路型施作交維計畫第三階段施作範圍,北門廣場北側綠地整地與植栽灌木、古蹟定著區範圍相關工項及南區(中華路側)鋪面基礎構造與排水設施、主要廣場鋪面基礎構造與排水設施相關工項,於機關通知次日起120日內完成。
第三階段:配合新工處永久路型施作,本案施工範圍圍閉開始施作,於機關通知次日起70日內完成本案整體工程(本工程係以日曆天計算工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府頒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E101011綜合營造業:甲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承攬完成相關工程實績或國內縣市定古蹟修復工程;應附證明文件: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工作報告書或施工紀錄之封面影本之證明。
具有相當人力者,其情形:廠商特定資格應檢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14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注意
1.本案更正公告修正廠商資格摘要、投標須知第13、14點規定、附表一簡歷表暨受聘同意書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餘詳閱投標文件。
2.本工程包含有價廢料變賣項,係將本工程所產生之有價廢料變賣予廠商,該款項得標廠商得以現金方式繳納或由工程估驗款內扣抵(詳如空白標單-詳細價目表註記說明)。
本處設計單位/人
園藝科/簡金蘭/電話:(02)23815132分機229
本案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預計決標日
一、本案為異質採購最低標,請投標廠商依投標須知第42-(二)-1規定,將證件封、價格封分別裝入文件書面密封後,裝入投標封套(箱)書面密封,於截止收件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本機關投標。
二、請投標廠商依審查須知製作服務建議書,本案訂於105年11月7日辦理資格標,審查會議日期由本處另行通知。經審查後各受評廠商之總評分平均達合格分數以上,為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方得辦理其價格標之開標,請詳閱審查須知規定。
履約保證金額度
訂約總價之10%,得標廠商於決標後15日內應繳納履約保證金。
其他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期限為105年11月1日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聯絡電話:02-23815132#257、傳真:02-23712363、地址:臺北市懷寧街109號),本處疑義釋疑期限為105年11月5日以前。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9」。
二、投標廠商派人員參加開標,請該人員攜帶本人身分證影印本,若需領回押標金時使用。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