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73,616,687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開標地點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S306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700萬元整,押標金有效期至112年10月30日。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本處服務台或掛號郵寄至110949臺北市府郵局第49之1號信箱。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700日曆天內竣工(詳契約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12年3月24日府授工採字第1123007103號函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基本資格:須同時符合E101011甲等綜合營造業、E501011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601010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E602011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並允許共同投標,家數以3家為上限,符合所有資格之廠商仍得單獨投標。
(2)特定資格(財力資格):廠商應檢附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需合於下列規定:a.單獨投標廠商之權益不低於新臺幣2,800萬元或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依共同投標協議書所佔之契約金額比率分別計算後,合計之權益不低於新臺幣2,800萬元。b.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各成員,其流動資產均不低於流動負債。c.單獨投標廠商之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或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總負債金額均不超過各別權益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3).其他檢附證件:詳附加說明第10點(餘詳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電子招標文件200元,不另售書面招標文件。廠商於截標前5日內因系統暫停服務購買招標文件光碟片者,費用200元。
本處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投標文件請於截標期限前上午九至十二時,下午二 至五時辦公核心時間內送達。
其他
1.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地址:110050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號)。
2.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始得參加後續評選會議,評選會議採一次審查方式(詳評選須知),本公告之開標日期指資格審查日期(評選會議日期均另行通知)。
3.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7月26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2年7月2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之10%;保固保證金額度:結算總價之3%。
5.本標的本處委託監造。
6.招標文件詳「工程招標附件清單」勾選項目。
7.本案保固條款請詳閱契約第17條及工程採購補充契約規定。
8.廠商投標書報價不得超過本採購案公告之預算金額,否則為不合格標。
9.為推動本府契約文件電子化政策,簽訂契約時除正本外,應優先採用電子契約,請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電子憑證,於得標後製作契約書時,須再利用本府電子文件平台(網址https://mydoc.gov.taipei/)辦理契約文件電子簽章。如有憑證申請請洽詢憑證管理中心,本府電子文件平台使用上問題請洽本府資訊局(電話:1999轉8585(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8585)詢問。
10.廠商資格摘要其他檢附證件:(1)廠商納稅證明(2)廠商信用證明(3)查詢押標金保證金資料同意書(4)廠商切結書(5)投標廠商聲明書(6)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7)工地主任切結書(8)專任工程人員切結書(9)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10)廠商確認瞭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11)服務建議書20份(含正本1份,副本19份)(12)共同投標協議書(符合單獨投標免附),第(1)至(10)項共同承攬廠商成員均需檢附資料(餘詳投標須知)。
11.本案第1次及第2次公開招標係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辦,案號為1110208C0014。
12.本次招標公告,因「臺北市政府採購評選或審查作業補充規定一覽表」停止適用,修正評選須知,其餘事項仍依原公告之招標文件辦理。
13.本案係第二次以後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得不受三家合格廠商之限制。
14.其餘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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