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一、空間使用需求屬性多元,應妥善配置空間及加裝警示設備,以兼顧未來使用上人、車動線安全。
二、材料倉庫空間應具備乾燥、通風良好環境。
三、室外地坪應具耐壓且易維護鋪面。
四、保全系統完善以利控管人員進出及保障設備、物品等財產。
五、排水設施完備以利機具清潔及降雨時能有效排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一號3樓南區S304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0萬元,押標金有效期至114年2月26日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總收文或掛號郵寄至11099臺北市府郵局第49之1號信箱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7日曆天內開工並起算工期,並於開工之日起60日曆天內竣工。(詳契約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113年6月11日府授工採字第1133015659號函先行修正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基本資格:符合「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其分包廠商:建築師事務所。
2.特定資格:無。
3.需檢附證件:
(1)綜合營造業應檢附: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土木包工業應檢附: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獎懲紀錄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者,為不合格標)。b.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3)分包廠商,開業建築師事務所應檢附:a.開業證書。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廠商納稅證明;
(6)廠商信用證明;
(7)廠商切結書;
(8)工地主任切結書;
(9)專任工程人員切結書;
(10)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11)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12)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詳投標須知);
(13)廠商確認瞭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
(14)服務建議書。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其他:招標文件售價
:電子招標文件200元。不另售書面招標文件。廠商於截標前5日內因系統暫停服務依投標須知附錄一購買招標文件光碟片者,費用200元。
其他:本處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投標文件請於截標期限前上午9至12時,下午2至5時辦公核心時間內送達。
其他:外國廠商與大陸地區廠商得否參與
:否
1.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無。
2.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始得參加後續評選會議,評選會議採一次審查方式(詳評選須知),本公告之開標日期指資格審查日期(評選會議及決標日期均另行通知)。
3.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11月11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3年11月2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投標價不得逾本採購案之公告預算金額。
5.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之10%;保固證金額度:結算金額之 3%。
6.本標的本處委託監造。
7.招標文件詳「工程招標附件清單」勾選項目。
8.本案保固條款請詳閱契約第17條及工程採購補充契約規定。
9.為推動本府契約文件電子化政策,簽訂契約時除正本外,應優先採用電子契約,請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電子憑證,於得標後製作契約書時,須再利用本府電子文件平台(網址https://mydoc.gov.taipei/)辦理契約文件電子簽章。如有憑證申請請洽詢憑證管理中心,本府電子文件平台使用上問題請洽本府資訊局(電話:1999轉8585(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8585)詢問。
※本案係第二次以後招標,無變更招標文件,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得不受三家合格廠商之限制。廠商前已領標之招標文件及領標憑據仍然有效。其餘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