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到期前機關可依品質評鑑作業要點辦理維護管理服務評鑑會議,若評鑑結果及格廠商則取得下年度續約資格,經機關通知後廠商應依本契約內容及費用延長契約期限,延長期限每次最高為12個月,最多可延長2次為限,每次金額以新臺幣4,200萬元為上限。
契約到期前若機關有擴充契約之需求,廠商應依本契約內容及費用延長契約期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金額以新臺幣1,050萬元為上限。(詳附加說明第12點)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S304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57萬5,000元整,押標金有效期113/6/5(詳投標須知)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任意棄標之情形發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利決標後之履約順利。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南區新工處總收文或台北郵政信箱49-1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12年12月20日府授工採字第1123035453號函先行修正修正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甲級電器承裝業(含以上)
2.特定資格:無。
3.應檢附文件如下:
(1)電器承裝業登記證(2)服務建議書(含正本1份,副本15份)(3)投標廠商聲明書(4)廠商納稅證明(5)廠商信用證明(6)廠商切結書(7)查詢押標金保證金資料同意書(8)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9)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10)廠商確認瞭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詳投標須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其他:招標文件售價
:電子招標文件200元,不另售書面招標文件。廠商於截標前5日內因系統暫停服務購買招標文件光碟片者,費用200元。
其他:本處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投標文件請於截標期限前上午9至12時,下午2至5時辦公核心時間內送達。
其他:大陸地區廠商得否參與
:不得。
1.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無。
2.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3.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3月4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3年3月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本案無預付款。
5.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上限金額之10%;保固保證金額度:施工費(資本門)結算金額之3%。
6.投標價不得逾本採購案之公告預算金額。
7.招標文件詳「勞務招標附件清單」勾選項目。
8.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機關指定通知日當天開工;當契約執行至上限金額用罄或113年12月31日止,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契約已完成;另契約執行至113年12月31日止,係指最後一次通報單交付日期不超過113年12月31日止。
9.得標廠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分包:
(1)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內有關規定將相關執行業務分包予政府登記合格之機電技術管理顧問公司。
(2)將人行陸橋及地下道之電梯及電扶梯委外維護管理分包予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昇降設備專業廠商。以上得標廠商應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廠商分包管理要點』規定將分包契約報請甲方備查,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
(3)將「車行隧道、車行地下道及人行地下道」公共設施公共安全檢查及年度申報等相關作業分包予領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人員或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消防檢查專業機構。
(4)得標廠商兼具前述廠商資格者該部分則免予分包。
10.本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並以單價訂約,訂約上限金額為新臺幣31,500,000元整,不因決標總價而變更。
11.如有需要,可聯絡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人員陪同至「臺北市車人行地下道、陸橋及隧道」,聯絡人:謝逸群先生,連絡電話:02-8791-3835。
12.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情形:契約到期前機關可依品質評鑑作業要點辦理維護管理服務評鑑會議,若評鑑結果及格廠商則取得下年度續約資格,經機關通知後廠商應依本契約內容及費用延長契約期限,延長期限每次最高為12個月,最多可延長2次為限,後續契約延長擴充辦理車人行地下道、陸橋及隧道機電設備暨電梯電扶梯委外維護管理材料、設備老化或故障更新修繕及消耗性設施更新…等事宜,每次金額以新臺幣4,200萬元為上限。契約到期前若機關有擴充契約之需求,廠商應依本契約內容及費用延長契約期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後續擴充辦理車人行地下道、陸橋及隧道機電設備暨電梯電扶梯委外維護管理材料、設備老化或故障更新修繕及消耗性設施更新…等事宜,金額以新臺幣1,050萬元為上限。
13.為推動本府契約文件電子化政策,簽訂契約時除正本外,應優先採用電子契約,請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電子憑證,於得標後製作契約書時,須再利用本府電子文件平台(網址https://mydoc.gov.taipei/)辦理契約文件電子簽章。如有憑證申請請洽詢憑證管理中心,本府電子文件平台使用上問題請洽本府資訊局(電話:1999轉8585(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8585)詢問。
14.本案係第2次招標,無變更招標文件,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開標時不受3家合格廠商之限制,投標廠商仍可沿用前已電子領標下載之招標文件及領標憑據投標,惟請配合本次截止投標及開標時間,自行修正已下載「投標封套」之「截止收件時間」與「開標時間」。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