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27208889#7897/2609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6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專人購領:書面文件售價新臺幣100元,現場開單繳款(電子領標40元)。2.郵遞購領:請附郵局匯票新臺幣100元,抬頭填寫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4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修訂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之納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需求數量詳詳細價目表。
二、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
三、保固保證金:契約金額之3%。
四、本案依規定公告底價,底價為新臺幣260萬元整。
五、廠商應於交付履約標的前10日內辦理完成交付標的1年期之汽車強制責任險及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保險金額每一個人傷害9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之總額180萬元、每一個意外事故之財損30萬元),所需費用及相關稅金由廠商代墊,保險單或保險證明應與履約一同交付。
六、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決標翌日起10日內將履約標的原廠型錄及規格說明書提送機關審閱,型錄上需劃線及標示出合規格表之項號,並檢附中文對照說明,若原廠型錄及規格說明書非以中文出具者,應檢附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規格說明書譯本,並以中文譯本為準,該中文譯本如有錯誤,應由廠商負完全責任,機關審閱有疑義處將函復通知廠商;廠商於接獲機關審閱意見翌日起10日內回復澄清,澄清以1次為限,逾時逾次比照第14條第1款扣罰違約金。
2.廠商應於決標日60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機關指定場所。
七、郵遞購領招標文件:請貼足50元郵資之大信封1個並註明購領標案名稱及案號,寄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南區新工處出納股。
八、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異者,應於109年6月1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異處理結果,將於109年6月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九、餘詳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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