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處保留契約期間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增減購契約總價(10%)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市市府路1號南區6樓6-509室出納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專人購領:書面文件售價新臺幣100元(現場開單繳款) ,電子領標40元。2.郵遞購領:請附郵局匯票新臺幣100元抬頭填寫-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6樓605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南區4樓新工處總收文或寄台北市府郵局第49-1號信箱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翌日起15日曆天內,保單開立完成交予機關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105年5月13日府工採字第10530006600號函修頒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依法納稅並能提供本案標的之保險業。(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從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其他證明文件:領有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或財政部核發之保險業營業證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
二、履約保證金為契約金額10%。
三、本案保險範圍及對象詳保險規範及詳細價目表(應依機關實際投保人數核實計價)。
四、保險期間自106年8月22日零時起至106年12月31日24時止.。
五、郵遞購領:請附貼足50元郵資之大信封1個並註明購領標案名稱及案號,寄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6樓新工處出納股收。
六、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7月10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請求釋疑,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7月1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七、餘詳招標文件。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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