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原契約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14個月,擴充上限金額為新台幣31萬3,334元整。
2.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6樓6-509出納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售價新臺幣100元,現場開單繳款2.郵遞購領:請附郵局匯票新臺幣100元,抬頭填寫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6樓605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4樓新工處總收發或寄台北郵政信箱49-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頒之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含J101010建築業清潔服務業、I801011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或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
2.廠商納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以總價報價。
二、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10%。
三、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專人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每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3時20分(配合銀行之辦公時間)。地點:市政大樓6樓南區新建工程處秘書室出納股2.郵遞購領:請附郵局匯票新臺幣100元,抬頭填寫「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並附回郵100元整(多退少補)3.電子領標: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網址http://www.geps.gov.tw/下載招標文件。
四、如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將限於105年11月25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請求釋疑,疑義處理結果,並將於105年11月29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五、餘詳招標文件。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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