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020 已決標公告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6年英語文筆譯、審校暨口譯委託專業服務計畫」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決標日:106/01/20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以樂語言顧問社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697,000
原始預算
$ 720,000
底價金額
$ 697,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機關代碼 3.79.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79 - 其他商業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黃小姐. 陳小姐
聯絡電話 (02)27208889#6067. 6113
機關代碼 3.79.1
單位名稱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聯絡人 黃小姐. 陳小姐
聯絡電話 (02)27208889#6067. 6113
傳真號碼 (02)27598997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期滿時,由機關進行履約評鑑,如廠商無延遲履約及本契約所訂違約情形,且履約標的品管良好,經簽報機關長官核可,機關得保留後續擴充1年,期間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與原契約項目、條件、內容相同。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1/25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訂有底價 是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否
截止投標 105/12/09 17:00
開標時間 105/12/12 10:00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12樓1202公管中心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否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西北區十一樓總務組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頒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登記或設立證明:自然人或IZ04010翻譯業。 二、營業稅或所得稅繳稅證明:(一)營業稅繳稅證明。(二)所得稅繳稅證明。(三)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具有相當人力者: (一)團隊應含4名以上成員,其中需含以英語為母語之外籍人士至少1名。 (二)團隊成員全數須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且具備第1項資格條件者須超過半數(含):【資格條件1】具有英語文編撰、中英翻譯及口譯能力,如相當全民英檢高級以上合格或教育部翻譯人才能力認證考試及格,且持有有效證明者。具備此條件者須超過半數(含)。【資格條件2】:實際從事中英文翻譯、口譯工作個別年資3年以上,或曾於英語系國家從事國際事務工作個別年資5年以上之經驗,且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其他請詳閱招標文件(含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一、本案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封套內應含服務建議書10本。本案契約金額以新臺幣72萬元整為執行上限,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實作數量結算,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向得標廠商收取新臺幣7萬2,000元履約保證金。 二、履約注意事項: (一)廠商應負責事項如下: (1)廠商應審校、筆譯機關交付之府級長官英文文牘及其他機關業務相關英文文案編撰等事宜。 (2)廠商應配合機關,執行所指派調遣之拜會、演講等會議口譯業務。 (二)廠商履約期間,應於每單月份10日前向機關提送前2個月工作月報及工作內容之光碟片或電子檔,其內容包含:工作項目、每份筆譯審校文稿之負責顧問姓名(市長演講稿需標明本國籍顧問及母語籍顧問姓名)、工作進度(收訖及完成文件時間)、價金計算明細表、異常狀況及因應對策等。 (三)本計畫服務團隊應指定人員擔任行政聯繫協調窗口,並負責工作內容之光碟片或電子檔彙集、每月價金計算明細等資料建置等管理工作。 (四)廠商對於提供本計畫專業服務之人力,其請假代理方式:任何請假,廠商均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須經機關同意,機關不另行支付價金。其代理人選須於2週前提出,並經機關同意。 (五)本機關得視業務需求邀請本專業服務之計畫主持人(或專業服務人員)參加相關會議,廠商需配合出席並提供專業意見。 (六)廠商如因特別事故須於契約期滿前先行離職時,應於1個月前提出申請,經機關同意後始得終止契約。 (七)本計畫提供專業服務之人力倘有同一人累計退件次數達3次以上不適任之情形者,機關得要求更換,廠商不得拒絕。 (八)筆譯審潤稿錯誤率每達該標的文件英文總數1%,扣該標的文件應給付價金1%,計算至20%為止。 三、評選作業前經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評選;評選會議之時間、地點,由本機關另行通知。 四、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應於105年11月30日(含)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本處將於105年12月2日前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另對招標文件契約內容及需求說明有疑問,請與本處國際事務組陳小姐聯繫(1999轉6113,外縣市02-2720-8889轉6113)。 五、得標廠商仍應依投標須知第82點及第83點,於決標次日起10日曆天內至本處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手續,並於決標次日起15日曆天內,按照本處所規定之格式及所需文件,與本機關簽訂契約。未依限完成者,依投標須知第85點辦理。期限之末日遇例假日者,以次一辦公日代之。 六、依投標須知第82點,契約書之製作裝訂由得標廠商為之,其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仍請詳閱招標文件(含投標須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2/09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9.1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黃小姐. 陳小姐
機關代碼
3.79.1
單位名稱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聯絡人
黃小姐. 陳小姐
聯絡電話
(02)27208889#6067. 6113
傳真號碼
(02)27598997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期滿時,由機關進行履約評鑑,如廠商無延遲履約及本契約所訂違約情形,且履約標的品管良好,經簽報機關長官核可,機關得保留後續擴充1年,期間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與原契約項目、條件、內容相同。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1/25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訂有底價
是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否
截止投標
105/12/09 17:00
開標時間
105/12/12 10:00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12樓1202公管中心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否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西北區十一樓總務組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頒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登記或設立證明:自然人或IZ04010翻譯業。 二、營業稅或所得稅繳稅證明:(一)營業稅繳稅證明。(二)所得稅繳稅證明。(三)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具有相當人力者: (一)團隊應含4名以上成員,其中需含以英語為母語之外籍人士至少1名。 (二)團隊成員全數須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且具備第1項資格條件者須超過半數(含):【資格條件1】具有英語文編撰、中英翻譯及口譯能力,如相當全民英檢高級以上合格或教育部翻譯人才能力認證考試及格,且持有有效證明者。具備此條件者須超過半數(含)。【資格條件2】:實際從事中英文翻譯、口譯工作個別年資3年以上,或曾於英語系國家從事國際事務工作個別年資5年以上之經驗,且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其他請詳閱招標文件(含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一、本案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封套內應含服務建議書10本。本案契約金額以新臺幣72萬元整為執行上限,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實作數量結算,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向得標廠商收取新臺幣7萬2,000元履約保證金。 二、履約注意事項: (一)廠商應負責事項如下: (1)廠商應審校、筆譯機關交付之府級長官英文文牘及其他機關業務相關英文文案編撰等事宜。 (2)廠商應配合機關,執行所指派調遣之拜會、演講等會議口譯業務。 (二)廠商履約期間,應於每單月份10日前向機關提送前2個月工作月報及工作內容之光碟片或電子檔,其內容包含:工作項目、每份筆譯審校文稿之負責顧問姓名(市長演講稿需標明本國籍顧問及母語籍顧問姓名)、工作進度(收訖及完成文件時間)、價金計算明細表、異常狀況及因應對策等。 (三)本計畫服務團隊應指定人員擔任行政聯繫協調窗口,並負責工作內容之光碟片或電子檔彙集、每月價金計算明細等資料建置等管理工作。 (四)廠商對於提供本計畫專業服務之人力,其請假代理方式:任何請假,廠商均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須經機關同意,機關不另行支付價金。其代理人選須於2週前提出,並經機關同意。 (五)本機關得視業務需求邀請本專業服務之計畫主持人(或專業服務人員)參加相關會議,廠商需配合出席並提供專業意見。 (六)廠商如因特別事故須於契約期滿前先行離職時,應於1個月前提出申請,經機關同意後始得終止契約。 (七)本計畫提供專業服務之人力倘有同一人累計退件次數達3次以上不適任之情形者,機關得要求更換,廠商不得拒絕。 (八)筆譯審潤稿錯誤率每達該標的文件英文總數1%,扣該標的文件應給付價金1%,計算至20%為止。 三、評選作業前經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評選;評選會議之時間、地點,由本機關另行通知。 四、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應於105年11月30日(含)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本處將於105年12月2日前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另對招標文件契約內容及需求說明有疑問,請與本處國際事務組陳小姐聯繫(1999轉6113,外縣市02-2720-8889轉6113)。 五、得標廠商仍應依投標須知第82點及第83點,於決標次日起10日曆天內至本處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手續,並於決標次日起15日曆天內,按照本處所規定之格式及所需文件,與本機關簽訂契約。未依限完成者,依投標須知第85點辦理。期限之末日遇例假日者,以次一辦公日代之。 六、依投標須知第82點,契約書之製作裝訂由得標廠商為之,其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仍請詳閱招標文件(含投標須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2/0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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