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花蓮縣議會 |
|---|---|
| 機關代碼 | 3.76.85 |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賴芷菁 |
| 聯絡電話 | (03)8226111#1111 |
| 機關地址 |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3號 |
| 傳真號碼 | (03)8239163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6/08/1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6/08/22 09:00 |
| 開標時間 | 106/08/22 15:00 |
| 開標地點 |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3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臺幣12萬元整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3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開工日起60個日曆天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以下項目僅須任一項符合。 1.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a)綜合營造業經登記取得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E503011) 並完成申請營業許可程序,領取營業許可證書。 (b)綜合營造業經登記取得自來水管承裝商且其營業項目有(E503011)之資格,或有下水道法第21條所規定合格技工三名證明文件 2.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等(含以上)。 a.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 b.承辦工程手冊(應全冊影印,不得漏頁)。 c.其他:自來水管承裝商且其營業項目有E503011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且有下水道法第21條所規定合格技工三名證明文件 3.E503011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 a. 營業許可證書。 b. 承辦工程手冊(應全冊影印,不得漏頁)。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其它詳如投標須知。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一) 本工程含有本工程含有「挖(刨)除料折價價值」及「剩餘土石方價值折價」項目,係將施工銑刨瀝青混凝土道路鋪面所得刨除料回收及本工程產出之剩餘土方回收料剩餘價值售予廠商作為本會「收入」繳庫,「挖(刨)除料折價價值」出售單價(384元/T)及「剩餘土石方價值折價」出售單價(42元/M3)不得因決標金額所做比例調整而變動,發包後須由得標廠商以實做數量計算應繳納總售價,並依契約相關規定按時繳回本會,本項非屬發包施工費,故不列入標單暨發包契約總價。 (二) 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本採購案之全部招標文件,並應自行赴履約地點詳實勘查,俾以明瞭本採購案一切有關事項。各項作業及範圍以現場為準。廠商得標後不得藉漏列或其他事由而要求變更契約或補償。 (三) 本採購案截止收件日、開標日,若因故停止辦公,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開標時間代之。 (四)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出席,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五) 未到場廠商於比價、減價、議價時仍未出席,該廠商視為放棄比價、減價、議價之權利。 (六) 投標廠商未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者,機關得允許投標廠商於機關規定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投標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或經說明仍無法認定投標廠商已付費領標者,不視為不合格標。若本案決標予該廠商者,依下列規定處置: 1.廠商於訂約期限前繳交「電子領標繳費憑據」,其「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之序號未與其他廠商所繳憑據重複者,處該廠商領標「系統使用費」5倍之懲罰性違約金;與其他廠商所繳憑據之序號重複者,處該廠商領標「系統使用費」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惟經查證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者,則依採購法令規定辦理。 2.廠商未於訂約期限前繳交者,處該廠商領標「系統使用費」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花蓮縣議會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6/08/22 09: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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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花蓮縣議會 歷年「工程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