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6樓庶務科
開標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7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6樓庶務科
履約期限
機關簽約日起75工作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指定場所並完成測試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其他廠商:
█資訊業
█停車場業
█第1類電信業者
投標廠商需提供停車場管理系統建置實務經驗至少三個案例以上。
(2)廠商納稅證明: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第12頁)。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廠商使用無退票紀錄證明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
2.查復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3.查復單經塗改或無查復單位蓋章者無效。
4.查復單顯示有退票記錄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5.投標廠商如為獨資商號,其所檢附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得以該商號負責人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切結書1。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市調查站(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維新路321號;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27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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