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可供應主食餐點之合格早午餐店、便當店、自助餐、食品小吃或超商等。
1、投標廠商聲明書。2、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3、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4、保證書(餐點符合衛生主管機關相關規定)。5、切結書(充分瞭解相關之法令規定)。
5、是否為本校學區附近商家。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1.電話訪談確定登記資料是否與官網符合。
2.實地至商家觀察營業及衛生狀況。
3.書面審查廠商投遞資格相關文件。
名單之有效期限
自民國109年7月15日起至110年8月28日止。
名單展期手續
1.本案依採購法第21條辦理選擇性招標,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合格廠商名單。
2.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1條擇定,採個別邀請(公文)所有符合資格之商投標。
3.本案合格廠商名單之有效期為2年,2年內不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但須逐年檢討修正
4.本校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廠商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者,本校則通知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本案以本校學區附近,以足可供應主食餐點之合格早午餐店、便當店、自助餐、食品小吃或超商等為限,建立合格廠商辦理。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之後續邀標方式: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1條擇定,採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函文)。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合格廠商名單之有效期為2年,2年內不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但須逐年檢討修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修正之原則如下:
(一)以書面調查統計學生使用餐卷領用餐點情形,有否違反本案需求說明書相關規定。
(二)業務單位以不通知廠商,不定期做臨櫃供餐觀察,並做成紀錄。
(三)逐年審查廠商資格,及衛生局公布抽檢(驗)、處分及是否符合相關作業規範。
(四)本校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廠商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者,本校則通知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
二、本案預定於109年6月30日(星期二)上午10時30分開標辦理資格審查;後續採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商投標,評審小組會議時間預定於109年7月7日上午9時30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電話:05-2254321分機721~723、傳真:05-22531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市調查站(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維新路321號;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27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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