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止;給付金額依本案固定單價計算,採購數量以教職員生實際用餐人數及用餐日數計算給付契約價金。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芳安路111號二樓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芳安路111號二樓總務處事務組
履約期限
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押標金新台幣8萬元整 (6)服務企劃書一式8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評選時間:僅訂於108年12月4日下午2時,地點於本校二樓簡報室。
一、契約期間:自民國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二、每人每日午餐食材價格(每日基價):以新台幣(下同)33元計價,依實際供餐數量結算。
契約價金總金額為新台幣 497萬1219 元整。(上述金額已扣除米食的費用,米食費用
由機關負責。)
三、付款條件:驗收後付款: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數量給付。每月廠商按時檢齊單據,依會計
程序完成請款手續後,再行通知廠商領取貨款每月给付,以實際簽收人數結算當月款
項)。
(1)每月結帳一次,廠商應送相關資料逕行向機關辦理請款核銷。超過預算(每日基價×當
月用餐人數×當月用餐日數)之差價,由廠商自行吸收。
(2)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
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資料澄清或補
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四、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
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商品標示法、非法棄置
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電話:05-2254321分機721~723、傳真:05-22531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市調查站(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維新路321號;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27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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