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投標郵遞於截止收件期限前寄達本校或專人送達本校總務處事務組,以收發登記時間為憑,逾時無效。
履約期限
111年10月11日至111年10月28日之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採用嘉義市政府最新版之時間為2022.05.03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有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且與標案內容相關,投標廠商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
3、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廠商信用之證明。
5、授權委託書(投標人如有委託其全權代理人辦理投標事務時,應檢附)
6、電子領標憑證(投標人如採用電子領標時,應檢附)
7、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廠商使用無退票紀錄證明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
2.查復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3.查復單經塗改或無查復單位蓋章者無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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