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嘉義市垃圾焚化廠擴大歲修工程計畫倘執行超過111年12月31日,以致本監造案隨之延長期程,機關得以向投標廠商辦理擴充採購,工項不變,其延長日數每日以新臺幣6,000元整計價,金額以180萬元為上限,不再另行議價,延長日數最多以300日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吳鳳北路184號5樓行政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標單售價200元。可親自至本局或郵寄購買。郵寄購買者請另附回郵120元。
開標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吳鳳北路184號5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吳鳳北路184號5樓行政科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至本工程驗收合格結算完成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依公司法所成立之公司或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或與其他技師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營業範圍之科別至少須有下列其中之一:環境工程、土木工程、機械工程、電機工程、化學工程、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二)納稅證明影本
(三)信用證明
(四)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五)具有監督焚化廠營運10年以上者或監造焚化廠5年以上相關經驗者(附實績證明)。
(六)「嘉義市垃圾焚化廠擴大歲修工程」得標廠商不得參予本案投標,投標者將直接認定資格不符。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至本工程驗收合格結算完成日止(最遲不逾111年12月31日),超過上述其間機關得依投標須知第62條規定啟動擴充採購。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電話:05-2254321分機721~723、傳真:05-22531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市調查站(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維新路321號;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27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